“郊游事故责任为何要老师一人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出面”
根据李在明总统的指示,围绕在学校现场体验学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调整教师刑事责任范围的制度改革讨论正全面展开。其中的核心方案,是引入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代替教师承担诉讼的“国家诉讼责任制”。随着要求减轻集中于教师个人的法律负担的呼声日益高涨,有观点认为这一制度今后很可能发展为立法层面的讨论。 这一方案之所以被推动,是因为有意见指出,近期法院在与现场体验学习事故相关的案件中认定了教师的刑事责任,导致对郊游、修学旅行等体验学习活动的回避氛围正在扩散。 今年2月,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单独审判部法官Shin Dongil,就2022年束草现场体验学习期间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被车辆撞击身亡一案,判处随行教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2023고단1158)。合议庭认为,教师未尽到确保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认定其负有业务过失致死责任。 一名要求匿名的首都圈教师表示:“实际上,我们学校几乎不再开展现场体验学习,而是以校内体验式课程或其他项目替代”,“周边学校也正在向类似方向转变的氛围很明显”。他接着称:“如果在为学生‘留下回忆’而筹办的活动中发生事故,责任却要由教师全部承担,那么教师是否有必要冒着风险去开展体验学习,这种质疑的氛围非常强烈。” 对此,国会及相关团体正将“国家诉讼责任制”作为替代方案加以讨论,即在正当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中,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代替教师作为诉讼主体出面。其宗旨是减轻教师个人在刑事、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直接应对的负担。 Cheon Haram(第1届律师考试)改革新党院内代表4月29日向总统李在明表示:“教师之所以排斥郊游、集训、修学旅行,并不是所谓‘因害怕蛆而不敢酿酱’的问题”,“我听到很多一线老师说,‘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旦酿酱时酱缸打碎了,所有责任都要由一线老师一人承担’。”他接着指出:“即便出现恶性投诉,也没有任何人替老师充当盾牌,一旦发生事故,被提起刑事控告或民事诉讼时,却只对老师说‘自己想办法应对’”,“如果推进使教师无需再往返警察局和法院的国家责任制,教育一线将会更加充满活力。” 此前,李在明总统也在4月28日的国务会议上,提及体验学习减少的问题,提出有必要进行制度改善。李在明总统询问:“集体活动和现场体验是重要的学习内容,但是否正是因为对安全事故的担忧以及管理责任负担,才出现了这种现象?”教育部长官Choi Gyojin回答称:
LG家三母女二审代理人团队全换
针对Koo Kwang-mo担任会长的LG集团提起继承恢复请求诉讼、在一审中败诉的Kim Young-sik女士以及LG福利财团代表Koo Yeon-kyung、Koo Yeon-su,在二审中对代理人团队进行了全面更换。 Kim Young-sik女士和LG福利财团代表Koo Yeon-kyung在二审中委任了律师事务所Seoiheon和律师事务所Riu。Koo Yeon-su则委任了律师事务所Dongin。 在Seoiheon方面,由代表律师Seo Jeong(司法研修院第26期)等人作为代理人参与。Seo代表律师毕业于首尔Kyungdong高中、首尔大学法学院以及首尔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通过第36届司法考试并以司法研修院第26期结业后,曾任首尔地方法院法官、大田地方法院法官等。其担任律师事务所Hannuri代表律师期间,在SK会长Choi Tae-won与Art Center Nabi馆长Noh So-young之间的财产分割诉讼二审中,代理了Noh馆长一方。 与Noh馆长一方共同代理的、现任Riu代表律师Kim Su-jeong(第31期)也进入此次LG家族继承纠纷二审的代理人团队。Kim代表律师毕业于梨花女子大学法学院,并通过第41届司法考试。自2013年至2022年曾担任首尔家庭法院法官及部长法官。 在代理Koo Yeon-su的律师事务所Dongin方面,由代表律师Lim Hye-jin(第31期)等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她毕业于首尔大学法学院,并在首尔大学研究生院及法学院分别主修商法和民法。通过第41届司法考试并以司法研修院第31期结业后,历任水原地方法院法官、首尔高等法院法官、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研究官、首尔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等职务。 LG家族继承纠纷案件二审目前已分配至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8-3部。民事第8-3部由高等法院法官Lim Jong-hyo(第33期)、Choi Eun-jung(第30期)、Oh Young-sang(第31期)组成,审判长为高等法院法官Oh Young-sang。 此前一审在三母女针对Koo会长提起的继承恢复请求诉讼中,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一审中,由律师事务所Haegwang、律师事务所Yulu、律师事务所Rihan等代理三母女一方。 《法律新闻》记者 Han Min-a
大型企业也开始寻求仲裁院
主要大型企业正纷纷寻求通过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争端。业内认为,相比诉讼,仲裁可以更快终结纠纷,且能够保持保密性,同时大幅降低费用。 目前由KCAB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中,A企业、B企业等大型企业作为当事人登场。据悉,A企业正在就其子公司之间合同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业界认为,为了利用仲裁程序的“非公开性”,企业将子公司之间的纠纷交由KCAB处理的情况相当多。 一直以来,有舆论指出,我国大型企业在重大国际争端案件上多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或国际商会(ICC)等海外仲裁机构,而忽视KCAB国际仲裁中心。 为此,KCAB国际仲裁中心展开了大规模革新。中心引入国际仲裁审判院,改革了简易与快速程序,并缩短、优化仲裁员指定及组成程序,提高多样性。此外,还引入了早期裁决程序(Early Determination),并对多方当事人及多重合同纠纷的程序进行精细化设计,同时修订了与费用及电子化程序相关的规则。 在KCAB国际仲裁中心任职约8年的外籍律师、Law Firm Okims的Lee Sangyeob表示:“从吸引国内企业案件做起是更为理想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才能将立足点拓展至全球。” 《法律新闻》记者 Jinsoo Kim
第二次综合特检70天仍然“空手而归”
在接手内乱案、Kim Keonhee案、殉职海军陆战队员案等“3大特检”剩余案件的第2次综合特别检察组(特别检察官Kwon Changyoung)被指自成立70日(基本侦查期限为90日)以来毫无可见成果之际,围绕其的各种争议却接连不断。舆论持续批评指挥层的侦查公正性与专业性,最近又暴露出特别调查官泄露侦查记录的问题。 2月25日成立的综合特检,除实施了搜查扣押和对部分案件相关人员的出境禁止措施外,至今未拿出像样的结果。随着5月25日基本侦查期限临近,目前为止既未申请任何逮捕令,也没有一件起诉。 法律界指出,综合特检若想取得有别于前几次特检调查的成果,其指挥层在侦查感觉和指挥经验方面皆显不足。特别检察官Kwon Changyoung(司法研修院第28期)出身为部长期法官。特检辅佐官Kwon Youngbin(第31期)、Kim Jimi(第37期)、Jin Euljong(第37期)、Kim Jeongmin(军法务官第15期)、Kim Chiheon(律师考试第1期)要么检察官经历较短,要么出身律师、警察或军队,被指缺乏办理重大案件的侦查经验。 典型案例是综合特检在4月30日向法务部请求对检察总长职务代理Koo Jahyun和大检察厅监察部长Kim Seongdong予以惩戒一事。对此,法律界评价称“综合特检在法律解释上暴露出不成熟”。 综合特检曾要求调取对“12·3紧急戒严”当时被怀疑同调的检察官们的监察记录,与拒绝提交的最高检察厅发生正面冲突。最高检方面表示,如任意提供监察记录,可能违反《信息公开法》,因此事先转达了“如依据搜查扣押令,将有意提交”的立场,而特检方面也知悉这一点。相反,综合特检则援引特检法第6条作为依据。该条规定,特别检察官在履行职务需要时,可向最高检察厅等有关机关请求提交侦查记录和证据等资料,如不配合侦查,可对“有关机关的首长”请求惩戒。 综合特检方面表示:“侦查期限很短,却要求我们一一凭借法院签发的搜查扣押令来获取资料,这不合情理”,“提出惩戒请求,是为了敦促最高检改变其不合作态度”。 然而最高检强调:“特检法第6条只是规定了特检的优先侦查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获取有关机关所持有的全部资料”,“若按特检主张的那样解释,极有可能违反宪法上的令状主义原则”。 一名曾参与3大特检的律师称:“只要列明嫌疑事实申请搜查扣押令即可,但由于侦查尚未推进到
从高尔夫球车副驾驶后座跌落,责任由谁承担
春季打高尔夫的旺季到来,前往高尔夫球场的客流不断增加,但相关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本文围绕最近2个月内宣判的案件,梳理了有关球车坠落事故、击球事故、化妆间滑倒事故等高尔夫球场安全事故的法院判断。 关于打球过程中事故的判决法院认为,在打球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高尔夫球场经营者负有安全管理球场的注意义务,比赛助理(球童)也负有确认并引导球手安全的注意义务。尤其是,法院还认为遭遇事故的球手本人也负有为确保自身安全而注意的义务。 ①被前一组球手挥出的球击中2022年7月某日17时许,原告A某与同事在某高尔夫球场开始打球。当天,原告A某在第7洞果岭前方40米处等待。此前一组在该球场打球的被告B某在第8洞开球台进行开球。结果,被告B某击出的高尔夫球飞向第7洞,重重击中原告A某的脸部。因该事故,原告A某遭受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前房出血、视网膜震荡等伤害。 当时为原告A某提供协助的球童是被告C某,为被告B某提供协助的球童是被告D某。被告E公司是该高尔夫球场的设立和管理公司。原告A某遂起诉上述被告。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于3月11日判决称:“被告等应共同向原告A某支付约6040万韩元”,判决原告部分胜诉(2023가단106913)。 合议庭指出:“在高尔夫球场打球的人,必须意识到球有可能朝着与自己预期不同的方向飞行,因此应始终仔细观察高尔夫球可能飞行的方向。”合议庭还指出,被告B某在第8洞开球前刚刚打完第7洞,因此对第7洞和第8洞的位置、结构、间距及地形特点等十分了解。合议庭认为:“B某在没有确认高尔夫球可能飞行范围内是否有人存在的情况下,疏忽击球,致使球飞向第7洞方向,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合议庭还认定,作为球童的被告C、D某同样了解该处地形特点。合议庭说明:△为被告B某提供协助的球童D某,应当在确认包括原告A某在内之该组第7洞比赛进展情况后,先将该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再让被告B某开球,或者至少应当向在第7洞打球的后组球员(包括原告)发出“要击球”的提醒,负有唤起注意的义务;△为原告A某提供协助的球童C某,应当确认包括被告B某在内的前一组第8洞比赛进展情况,使该组成员不得在第8洞进行开球,或者至少应当将正在第7洞打球的原告A某等后组球员引导至安全地点,负有上述注意义务,但并未尽到。合议庭同时认定被告E公司的责任,指出:“E公司违反了对两名球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安全设
“2026高单2”是什么意思?
被提交法院审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都会被赋予一个专属“案件编号”。该案件编号由受理年度、“案件符号”以及按受理顺序排列的流水号构成。其中,只要能识别以韩文字母标注的“案件符号”,就能较为容易地判断该案件的类型,甚至是否为再审案件。 只看符号就能一眼分辨是什么案子案件符号是按照一定规则,将辅音与元音组合而成。首先,按辅音顺序,含有“ㄱ”的表示一审,“ㄴ”表示二审(抗诉审), “ㄷ”表示三审(上诉审)。与之结合的元音则表示案件类型:民事审判使用“ㅏ”,刑事审判使用“ㅗ”,行政诉讼使用“ㅜ”,家事案件用“ㅡ”标记。 在家事案件中,并不采用一般民刑事案件的一至三审“ㄱ·ㄴ·ㄷ”顺序,而是以“ㄷ·ㄹ·ㅁ”的顺序表示审级。保全处分案件则用“카”来表示。 紧接其后的“단”(单)和“합”(合)表示审判部的构成。由1名法官审理的单独审判在符号中标注“단”,由3名法官参加的合议审判则标注“합”。再审案件则在案件符号前加上“재”。 根据《法院审判事务处理规则》第20条,案件别符号文字由大法院(最高法院)通过例规,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案件数量等因素来确定。依照大法院审判例规《关于案件别符号文字赋予的例规》第2条第1款,对各类案件赋予相应的案件符号。 最长可达4个字母的特殊案件符号法院方面解释称,这种构成体系,与其说是机械地依照统一规则,不如说是综合考虑了案件的类型与性质、衍生案件的类型和种类等因素后形成的结果。 法院行政处相关人士表示:“除了传统方式外,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符号。对此,一般沿用从案件名称中取一个字作为案件符号的方式。例如是重整案件,就在前面加上‘회’(重整)的做法。” 实际上,除基本组合外,还存在如“준재나”“동버집”等由3个字母构成的案件符号,甚至还有“준재카담”“준재가합”等长达4个字母的复杂案件符号。瑞草洞一名律师表示:“有时会感觉案件符号像是可以无限生成一样,如果涉及到再审申请的即时抗告,偶尔也会遇到非常陌生的案件符号。” 关于这些特殊符号的生成标准,法院行政处相关人士解释说:“案件符号是为了应对案件类型的多样化,逐步细分而来的。负责相关案件类型制度与支持业务的法院行政处各室、局,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与既有体系的一致性以及可识别性等因素进行审查,并通过修改例规的方式予以反映和赋予符号。”他还表示:“在此过程中,基本案件符号有时会与程序性、功能性要素相结合,从而由多个字母
[Invest & Law]Jieum与LKB Pyeongsan代理Duo 42万名用户信息泄露诉讼
婚介公司Duo发生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并演变为集体诉讼局面后,多家律师事务所相继出面代理集体诉讼。 6日,据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消息,Duo全部正式会员42万7464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泄露事故。去年1月,黑客在员工(个人信息处理者)办公用电脑中植入恶意代码,获取数据库服务器账号信息后,连接到了会员数据库。调查显示,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手机号码,以及身高、体重、血型、宗教、婚姻经历、兄弟姐妹关系、毕业院校与专业、工作单位等高度敏感项目。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对其处以11亿9700万韩元的罚款和1320万韩元的罚金,并责令其实施泄露通知、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检查及销毁指引、强化整体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体系等。律师事务所Jieum和LKB Pyeongsan将就本次事件出面代理集体诉讼。启动费用为1万韩元,若胜诉则产生成功报酬。Jieum为尽量实现全部胜诉,将先以每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韩元为起点,在诉讼过程中结合具体损害(如经济损失发生等)资料的举证、二次损害与否等各种情况,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把最终请求金额扩展为“100万至30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金额”的诉讼策略。 Jieum相关负责人表示:“Jieum曾经承办公正交易委员会主要大型案件,代理股价操纵事件受害人、义政府西部路·保宁海底隧道禁行受害人等多起集体诉讼并获得胜诉。”该负责人还表示:“近期我们也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顾问和诉讼代理工作,凭借这些经验,可以以最专业的方式高质量地办理本案。我们将综合考虑婚姻经历、家庭关系、工作单位等敏感信息遭泄露的情况,立志争取法院认定的最高限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事务所LKB Pyeongsan也在招募集体诉讼参与者。LKB Pyeongsan通过官网表示:“大量敏感信息泄露、泄露事实通知迟延及管理与监督疏忽、收集被禁止信息及违反信息销毁义务、二次损害风险等,都是提高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判断标准。” LKB Pyeongsan将对尚未确认财产损失的人员,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之2(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今后如发生财产损失并具备相关要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9条第3款提起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不超过5倍)。启动费用为1万韩元,胜诉时适用按审级设定的成功报酬。 《法律新闻》记者 Park Suyeon
ICC仲裁规则全面修订…引入“电子文件·超高速仲裁”
国际商会(ICC)将对《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旨在简化程序、提升便利性和效率,同时引入减轻用户负担的配套机制。 大韩商工会议所与ICC于4月28日在首尔西小门洞大韩商工会议所共同举办“2026 ICC 韩—东盟国际仲裁会议”。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Peter & Kim律师事务所及太平洋律师事务所提供赞助。 当日活动上,ICC国际仲裁法院院长Claudia Salomon访韩,并亲自介绍了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一直以来,中止范围(Terms of Reference,TOR)被视为明确争议焦点的核心程序。但近来由于在案件初期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往往流于形式地编写,实效性下降的批评不断出现。 据此,ICC将TOR的编制从强制义务中剔除,仅在必要时由当事人选择性适用。这一举措反映了在快速程序等情形下,即便不编制TOR,仲裁也能顺利推进的实践经验。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标准也得到整顿。在维持既有严格披露标准的前提下,要求当事人具体提交进行利益冲突判断所需的自然人、法人名单及其原因。同时也明确,仅因信息披露本身并不会损害程序的公正性。 电子文件沟通也将确立为基本原则。以电子方式交换文件取代纸质文件提交为原则,如无当事人另行请求,仲裁庭签字、秘书局送达等程序也将以电子方式进行。 裁决期限将根据各案具体情况灵活适用。快速程序的适用金额标准将从300万美元上调至400万美元。 根据当事人合意可适用的“超高速仲裁”制度也将新设,用于技术纠纷等亟需迅速解决的案件。选择该制度时,当事人须在初期阶段集中提交主张和证据,不得追加并案。为缩短时间,当事人可能需要同意作出不附理由的裁决。 保密原则也部分放宽。此前保密为基本原则,但鉴于实务中例外需求的出现,今后将由当事人合意确定保密范围。不过,仲裁员、仲裁庭及秘书局的保密义务仍将维持不变。 ICC计划在6月1日修订案生效之际同步提供注释书和解说书。实施后还将发布韩语译本并开展相关培训。仲裁员和专家规则也将陆续修订。 当天研讨会出席者包括第16期前大法院法官No Taeak、第16期司法研修院出身的ICC Korea仲裁委员会委员长Yun Byeongcheol、法务部国际法务局局长Kang Junha、大韩商工会议所国际通商本部长Yun Cheolmin等。 局长Kang Junha在致欢迎辞时表示:“国际仲裁为企业提供了值得
补充侦查 vs 独立侦查…围绕“Bang Sihyuk拘捕令”的检警神经战
围绕补充侦查的检警神经战,以董事长Bang Sihyuk拘捕令被退回为契机进一步激化。事件已超出单纯处理一名企业人士羁押与否的问题,演变为同时检验警方“能否独立开展高质量侦查”和检方“是否有必要继续保有补充侦查权”。 首尔警察厅金融犯罪搜查队于本月21日以违反资本市场法(欺诈性不正当交易)嫌疑,向法院申请对Bang董事长签发拘捕令。然而,经审查令状的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于24日以“对拘捕必要性等事由的说明不足”为由,退回令状并指示进行补充侦查。 本案被认为是警方自行发现的资本市场法违规案件中规模最大的一起。Bang董事长被指先向早期投资者谎称“没有上市计划”,诱使对方出售持股,随后从中牟取不当利益。警方认定Bang董事长个人不当得利约为1,900亿韩元,连同相关人员获利合计约达2,700亿韩元。警方侦查周期也异常漫长,长达1年4个月。在此期间,警方五次传唤Bang董事长接受调查,并耗费数月时间进行法律审查。 据悉,检方退回拘捕令并指示补充侦查的主要背景之一,是对案件核心关系人、前Hybe首席投资官(CIO)Kim Jungdong的侦查不够充分。前CIO Kim于2025年6月出境前往美国,目前已被请求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名单。 警方于27日表示,是否重新申请拘捕令,将在完成补充侦查后再行检讨。 在这一过程中,警方必须证明自身有能力侦破重大经济犯罪这一“侦查战力”,而检方则需要用事实证明其一贯主张——补充侦查是“防止(警方)侦查不力的安全阀”。 近期,检方不断强调各类补充侦查成果,导致原州、仁川、光州等全国多地的检警神经战呈扩散态势。尤其是资本市场犯罪,长期以来被视为检方与金融当局的专属领域。 因此,一旦舆论指责警方因法律架构设计不周,致使侦查朝错误方向推进,检方的补充侦查指示预计将更具正当性和力度。相反,若今后能够充分说明犯罪的重大性及证据灭失忧虑等要件,从而获批签发拘捕令,则有观点认为,这将增强警方独立侦查能力的正当性与影响力。 《法律新闻》记者 Woo Bin
律所再掀大型化风潮?
围绕法务法人大陸亞洲与法务法人LIN于4月29日为合并签署业务协议(MOU)一事,业界高度关注这一举措将对大型律师事务所市场格局产生何种影响。由于这是时隔25年再次促成前十大大型律所之间的合并,预计市场排名将随之变动,由此带来的利弊也极有可能同时浮出水面。律所业界甚至已传出中大型律所中将有三四家追加合并的说法。 大陸亞洲此前已于2009年由法务法人大陸与法务法人亞洲合并而成。此后时隔17年再次启动扩张的大陸亞洲,计划与LIN于2026年10月前后完成实体合并。合并完成后,该所将按营业收入跃升至第8位,按国内律师人数则将跻身第6位律所。 律所的大型化,是与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相呼应的自然结果,其开端可追溯至2000年代初。法务法人世宗于2001年1月与開倫合同合并,首次打开了律所合并之门。这一举措成为世宗在强化其在诉讼领域的实力、从而蜕变为综合性律所的决定性契机。此后,世宗又于2010年吸收合并由世宗出身律师创立、由三十余名国内外律师组成的法务法人Evergreen,进一步巩固了其大型律所的地位。 随后,这一合并案例起到了引爆点的作用,律所之间的合并接连上演。2001年7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韩美合同法律事务所与在诉讼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法务法人廣場携手,整合为法务法人廣場。2003年2月,在诉讼方面深谙其道的畫白与在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崭露头角的友邦合并,法务法人和友由此诞生。2006年,又与法务法人Kim·Shin·Yu合并,成就了如今的和友。 2008年,法务法人地平与法务法人至誠合并,跻身大型律所行列;2009年,法务法人大陸与法务法人亞洲携手合并。 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大型律所之间鲜有重量级合并,直至2023年1月,法务法人Class与法务法人HanKyul签署业务协议,并于同年年底成立法务法人ClassHanKyul。 2025年7月,法务法人LKB & Partners与法务法人平山合并,重组为位于瑞草洞、规模居首的法务法人LKB平山。LKB平山目前还在推进与法务法人正世的合并。 业界认为,此次若大陸亞洲与LIN的合并最终落地,鉴于其属于大型律所与中型律所之间的合并,其外溢效应将相当可观。业内人士正关注,擅长诉讼与海外法律业务的大陸亞洲,与在企业法律顾问、新兴产业领域成绩突出的LIN相结合,将带来何种协同效应。也有观点认为,大型律所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