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判决看高尔夫球场各类事故
春季打高尔夫的旺季到来,前往高尔夫球场的客流不断增加,但相关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本文围绕最近2个月内宣判的案件,梳理了有关球车坠落事故、击球事故、化妆间滑倒事故等高尔夫球场安全事故的法院判断。
关于打球过程中事故的判决
法院认为,在打球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高尔夫球场经营者负有安全管理球场的注意义务,比赛助理(球童)也负有确认并引导球手安全的注意义务。尤其是,法院还认为遭遇事故的球手本人也负有为确保自身安全而注意的义务。
①被前一组球手挥出的球击中
2022年7月某日17时许,原告A某与同事在某高尔夫球场开始打球。当天,原告A某在第7洞果岭前方40米处等待。此前一组在该球场打球的被告B某在第8洞开球台进行开球。结果,被告B某击出的高尔夫球飞向第7洞,重重击中原告A某的脸部。因该事故,原告A某遭受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前房出血、视网膜震荡等伤害。
当时为原告A某提供协助的球童是被告C某,为被告B某提供协助的球童是被告D某。被告E公司是该高尔夫球场的设立和管理公司。原告A某遂起诉上述被告。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于3月11日判决称:“被告等应共同向原告A某支付约6040万韩元”,判决原告部分胜诉(2023가단106913)。
合议庭指出:“在高尔夫球场打球的人,必须意识到球有可能朝着与自己预期不同的方向飞行,因此应始终仔细观察高尔夫球可能飞行的方向。”合议庭还指出,被告B某在第8洞开球前刚刚打完第7洞,因此对第7洞和第8洞的位置、结构、间距及地形特点等十分了解。合议庭认为:“B某在没有确认高尔夫球可能飞行范围内是否有人存在的情况下,疏忽击球,致使球飞向第7洞方向,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合议庭还认定,作为球童的被告C、D某同样了解该处地形特点。合议庭说明:△为被告B某提供协助的球童D某,应当在确认包括原告A某在内之该组第7洞比赛进展情况后,先将该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再让被告B某开球,或者至少应当向在第7洞打球的后组球员(包括原告)发出“要击球”的提醒,负有唤起注意的义务;△为原告A某提供协助的球童C某,应当确认包括被告B某在内的前一组第8洞比赛进展情况,使该组成员不得在第8洞进行开球,或者至少应当将正在第7洞打球的原告A某等后组球员引导至安全地点,负有上述注意义务,但并未尽到。合议庭同时认定被告E公司的责任,指出:“E公司违反了对两名球童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安全设施设置义务。”
但合议庭将被告等的责任限制为80%。合议庭解释称:“在高尔夫比赛中,其他参与者击出的球有可能朝着非预期方向飞行,因此参与者有必要在他人击球时确认球的方向等,以尽到确保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难以认为原告A某已尽到该注意义务。尤其是,事故发生时原告A某未佩戴高尔夫帽,若佩戴了高尔夫帽,本可避免被球击中眼部的结果。”
②被同组球手击出的球击中
在被一起打球的同组球手击出的球击中的事故中,法院认定击球球手存在过失。
2024年9月,原告F某与被告G某等人在某高尔夫球场打球时,被被告G某击出的球击中枕部。因该事故,原告F某遭受无开放性颅内伤的脑震荡、伴有神经根病变的颈椎间盘障碍、头皮开放性伤口等损伤。
仁川地方法院于4月17日判决称:“被告G某应向原告F某支付约830万韩元”(2025가단209610)。合议庭指出:“高尔夫比赛参与者负有遵守比赛规则并注意周围情况以预防伤害的注意义务,而被告G某在完全可以充分确认原告F某位于前方的情况下,仍然直接击球,存在过失。”但合议庭将被告G某的责任限制为70%。合议庭表示:“原告F某也应当意识到,被告G某击出的球有可能朝着意想不到的方向飞行,因此在被告G某击球时,不应站在球所在直线的前方,即使站在前方,也应当为防备被告G某击球失误,在其击球前后退或者主动远离可预见的击球方向,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怠于履行上述注意义务。”
关于高尔夫球车坠落·人造草坪滑倒事故
在行驶中的高尔夫球车上,球手有可能坠落;踩到人造垫等也可能滑倒摔伤。
③从高尔夫球车上坠落的事故
在从高尔夫球车上坠落的事故中,虽然有时会认定球童违反注意义务,但并非一概认定球童有错。
原告H某于2022年6月某日12时30分许,在某高尔夫球场乘坐由球童驾驶的电动球车,坐在副驾驶后排座位向前移动时,从右侧跌落到地面,造成无开放性颅内伤的硬膜外出血等损伤。原告H某起诉高尔夫球场运营公司,但全州地方法院于3月4日判决原告败诉(2022가단20483)。原告H某主张:“球童在下坡路段及左右转弯时未减速行驶,在左转弯路段直接左转,导致自己被甩向右侧跌落地面,发生了本次事故。”
然而,合议庭指出:“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虽然事故发生地点看上去是下坡路段,但当时尚未开始左转。因此难以认定如原告H某所称,是因球童未减速直接左转而导致事故发生。”
④人造草坪滑倒事故
亦有案件称,在球场行走时,因踩到安装有人造垫的下坡斜坡处,绊到拼接不平整的垫子而滑倒受伤,遂提起诉讼。2023年11月某日7时50分许,原告J某在某高尔夫球场与同行人员从第2洞前往第3洞途中发生该事故,造成外踝骨折、闭合性损伤以及踝部和足部韧带断裂等伤害。原告J某起诉该高尔夫球场运营公司及与其签订《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K公司,但蔚山地方法院于4月9日判决原告败诉(2025나11078)。
合议庭认可了事故发生地点为下坡斜坡,人造垫收边处理不完全的事实,但认为难以认定高尔夫球场运营公司违反了安全照顾义务。合议庭说明:“△缺乏能够确认事故当时现场状况或高低落差的客观资料;△仅凭现场照片,无法断定因高低落差存在坠落风险;△事故当日最低气温为零下1.7~0.7℃,事故发生时间为7时50分左右,原告J某完全可以预见因霜冻导致地面湿滑;△原告J某作为每周大约使用该高尔夫球场2次的会员,对当时情况和地形十分熟悉。综合上述因素,作出判断。”
⑤在化妆间穿鞋时滑倒的事故
化妆间内发生的事故也曾出现。
2024年10月,原告L某在打完高尔夫球并淋浴后,为从化妆间前往更衣室,在化妆间入口处穿鞋时,在采用光滑大理石铺设的鞋柜门槛处滑倒。因本次事故,L某右侧远端桡骨骨折。L某起诉称:“经营高尔夫球场的被告M公司未尽到使用不滑材质、设置防滑门槛、设置防滑警示牌等安全义务。”但釜山地方法院于4月8日判决原告败诉(2025가단47480)。
合议庭指出:“化妆间整体地面为木质材料,而化妆间末端及鞋柜地面为大理石材质,在住宅公寓或公共接待营业场所,将大理石铺设在鞋柜门槛入口及鞋柜地面是常见做法。”接着表示:“原告L某并非在淋浴间入口,而是在化妆间入口处准备穿鞋时,于大理石材质的鞋柜门槛处摔倒。也就是说,原告L某所主张的鞋柜门槛处,是经过木质化妆间之后的区域,似乎并非从淋浴间流出的水会残留在鞋柜门槛处地面或使用者脚底的地方。原告L某也并未主张大理石上残留有水渍。综合考虑L某摔倒经过不明等情况,难以认定被告M公司的设施未具备通常安全性,或M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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