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金融委例行会议通过《保险业监管规定修正案》
时隔24年下调K-ICS标准
作为保险公司财务健全性指标的偿付能力比率(K-ICS)的监管基准将从现行的150%下调至130%。
金融委员会11日在定期会议上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保险业监管规定》修订案已获决议,并将立即施行。
修订案将目前为150%的次级债中途赎回及许可要件上的监管基准K-ICS下调至130%。这是自2001年以来时隔24年的下调。
K-ICS是用可用资本除以要求资本得出的数值,用以衡量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其承诺保险金的能力。该指标作为允许次级债中途赎回的标准,以及保险业许可、资本减少或子公司持股许可时的基准。一旦K-ICS跌破100%,就将成为及时纠正措施的对象。
新的建议基准是在综合考虑保险业复合危机情景压力测试结果、相较于旧偿付能力制度(RBC)利率波动性减小部分以及银行业案例等因素后设定的。
修订案删除了在非常风险准备金转回要件中对本期净亏损、保险营业亏损的要求。非常风险准备金是为应对一般财产保险中意料之外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现行监管规定要求,要实现非常风险准备金转回,必须同时满足分项超过一定赔付率、本期净亏损、保险营业亏损等三项条件,因此被指转回要件过于严格,此次据此进行了完善。
为在今年下半年高度化保险公司健全性管理体系,金融委员会计划自本月起启动由金融监督院、保险业界、研究机构及专家等参与的“保险业健全性工作小组(TF)”。
工作小组将就保险业界健全性管理体系高度化方案的细节内容及适当执行速度进行审议。金融委员会将以工作小组讨论为基础,制定严格的健全性原则及实施方案,并计划于下半年予以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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