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40多岁父亲判处50万韩元罚金宣告缓期执行
“让女儿产生不安,助长情感虐待”

一名四十多岁父亲因以视频拍摄问题为借口,与分居中的妻子及岳家亲属发生肢体冲突,将家庭暴力的情形原原本本暴露在年仅3岁的女儿面前,法院对其宣告罚金刑缓期宣告。


据联合新闻社27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金道炯首席法官)当天对因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被起诉的A某(40岁)宣告50万韩元罚金的缓期宣告。缓期宣告是指对于轻微犯罪,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宣告刑罚,自缓期宣告日满2年后,视为未曾受过该刑罚的判决。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图片来源=韩联社 资料照片】

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图片来源=韩联社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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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去年5月27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在与其分居的妻子B某的住处与3岁女儿C某见面,原打算带她去附近公园玩耍,但妻子以天气恶劣为由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当时,监护权及抚养权指定给妻子B某,A某每月可与女儿见面两次。争吵一开始,A某便用自己的手机开始拍摄这一场景。


对此,B某大喊“不要拍”,与B某同住的妹妹为夺走手机,将姐夫A某推倒在地。随后,B某向A某脸上撒盐,岳母也加入进来,推拉女婿的身体和手臂,对其实施共同暴力。最终,A某和B某分别拨打了112报警电话。


A某报警称“妻子用拳头打我,还向我扔盐”,而B某则报警称“丈夫在孩子面前打我”,警方据报出动。当时在一旁目睹这一切的C某因不安而扑向母亲怀里,并高喊“停下”。最终,包括A某和B某在内的小姨子、岳母等4人,因在孩子面前互相纠缠厮打,将家庭暴力情形暴露给C某,构成对其情绪上的虐待,全部被简易起诉。


A某的妻子及岳家亲属因另涉殴打A某,被处以150万至200万韩元不等罚金的简易命令。但A某对5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不服,申请正式审判。A某一方主张称,“只是与女儿见面,不能认为矛盾是因视频拍摄而起,在矛盾情形中也对受害儿童说‘没事,没事’等,作出了具体的保护努力,因此不能算作情绪虐待”。但合议庭的判断不同。



金首席法官指出:“本可以通过停止引发矛盾的手机拍摄或离开住处等方式,中止让受害儿童感到不安的行为”,“在未将受害儿童分离开的情况下持续拍摄,导致矛盾恶化,这一点也得到认可。”同时表示:“被告也对女儿所受的情绪虐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考虑到其中有可予斟酌的经过,属于间接故意行为且系初犯等情节,决定对其缓期宣告刑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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