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除公职选举候选人外,将“拟成为候选人之人”也纳入惩罚对象的公职选举法条款,过度侵犯政治表达自由,违反宪法。


27日,宪法法院以6名法官(违宪)对3名法官(合宪)的意见,多数裁定公职选举法第251条(候选人诽谤罪)中关于“拟成为候选人之人”的部分违宪。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eong拍摄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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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选举法第251条(候选人诽谤罪)规定:“以使其当选、帮助其当选或使其落选为目的,通过演讲、广播、报纸、通信、杂志、张贴海报、宣传文书及其他方法,当众指称事实而诽谤候选人(包括拟成为候选人之人)、其配偶或直系尊卑属及兄弟姐妹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若系关于公共利益的真实事实,则不予处罚。”


宪法法院认为,“难以认定为了保护拟成为候选人之人的名誉或维护选举公正而制定的立法目的,仅能通过该条款达到的限制属于最小必要程度。”同时指出,“该条款只要‘诽谤’的内容属于事实,就不问其为虚假事实还是真实事实”,“若针对拟成为候选人之人的诽谤行为,系关于真实事实,或属于尚未被证明为虚假事实的内容,而将其作为公职选举法规制对象,则构成对政治表达自由的过度限制。”


宪法法院还指出:“如对拟成为候选人之人的公职适格性提出质疑,就应通过对其进行反驳,使选民能够获得正确判断其能力、资质及道德性的资料”,“然而若以诽谤禁止条款予以处罚,拟成为候选人之人之间的控告、检举将被滥用,可能导致未来进行的选举显得更加混乱,并限制选民获取判断拟成为候选人之人能力、资质及道德性的相关资料的机会。”


宪法法院进而作出结论称:“与通过禁止以指称事实方式进行诽谤所能实现的名誉保护或确保选举公正性这一公共利益相比,被诽谤禁止条款所限制的行为人政治表达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且重大,而名誉保护及选举公正性这一公共利益相对较为抽象且不够明确,难以认定其大于行为人所受限制的政治表达自由。”


但法官 Lee Jongseok、Lee Eunae、Jung Hyeongsik 提出反对意见称:“本条款所针对的问题,仅限于对拟成为候选人之人的中伤诽谤、人身攻击及黑色宣传”,“对这类行为予以处罚,是对竞选活动自由及政治表达自由所作的必要限制。”


本案申请人A某曾在2018年6月举行的第7届全国同时地方选举中以候选人身份参选但落选,因对拟参选的其他人员散布虚假事实并加以诽谤而被判处罚金刑确定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A某还就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2款虚假事实公表罪中“就拟成为候选人之人公表虚假事实者”的部分提起宪法诉愿,但宪法法院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称“为保障选举公正性有此必要,且难以认为该条款在必要程度以上限制了政治表达自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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