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止接近令纵火焚烧前恋人店铺 50多岁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官:“作案前将柴油等混入汽油,犯罪预谋周密”
尽管法院已下达禁止接近命令,一名50多岁男子仍前往分手恋人经营的店铺纵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 Jeon Gyeongho)15日以杀人未遂等罪名,判处被拘捕起诉的A某(57岁)有期徒刑15年。同时,法院还命令其接受40小时跟踪骚扰治疗项目,并在10年内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
A某被控于去年10月在前女友B某(60多岁)经营的天安一处店铺内泼洒汽油后纵火。
B某全身遭受二度烧伤,店内员工和顾客等人也因吸入烟雾被送往医院。
此前,因跟踪骚扰B某,A某已被法院处以禁止接近命令,但仍实施了本次犯罪。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明知仅用汽油不易点燃,在作案前购买并混合了煤油、稀释剂等,周密准备犯罪”,“考虑到被害人在火灾中全身遭受二度烧伤,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认定其具有充足的杀人故意”,说明了量刑理由。
同时表示:“被告人将被害人称作‘恶魔’,以此逃避自身过错,也未作出任何弥补损失的努力”,“被害人因担心遭到报复而恳请从重处罚,法院也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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