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隐形眼镜线上销售的现行法律条款不违反宪法,宪法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宪法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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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关于《医疗技师法》第12条第5款部分内容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中,以8名法官认为合宪、1名法官认为违宪的意见作出合宪决定。《医疗技师法》第12条第5款规定,包括专业人士验光师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通过电子商务或通信销售方式销售眼镜和隐形眼镜。


验光师A某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网络共计3938次销售总额约3.6亿韩元的隐形眼镜,因而收到罚金20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对此不服的A某申请了正式审判。


此后,认为《医疗技师法》第12条第5款存在违宪可能的A某向法院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合议庭予以接受,并于2020年6月向宪法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判。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即便是在仅需按照规格反复购买成品隐形眼镜的情形下,也一律禁止隐形眼镜的电子商务交易,这种做法有可能对销售者的职业自由和顾客的选择自由造成不必要的过度侵害”。


但宪法法院认为,该条款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害职业自由。宪法法院指出:“人的视力和眼部健康状况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如果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可能会出现不考虑佩戴者视力及眼部健康状况而随意佩戴隐形眼镜的情况”。


宪法法院还表示:“可以认为,我国对眼镜店及验光师的可达性保障程度相当高,消费者前往眼镜店购买隐形眼镜较为便利”,“也难以认为相关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过于严重”。


宪法法院判断称:“该条款所限制的私益,仅限于一定程度的营业上不利以及消费者多少存在的不便”,“相反,该条款旨在实现的提高国民保健水平这一公益极为重大”。



但提出少数意见的法官Lee Youngjin则持反对观点,他表示:“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在农村、渔村、岛屿及偏远山区等地,眼镜店数量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全面禁止电子商务等方式,将对消费者的可达性造成重大限制”,“对于潜在危害程度较低的隐形眼镜,其监管方式可以有所区别”。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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