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称,只要不影响侦查或审判,检方就应向刑事案件的告诉人提供嫌疑人讯问笔录等内部文件。


据法律界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在股票诈骗受害人A某对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厅长提起的信息公开拒绝处分取消诉讼中,判决A某胜诉。合议庭说明称:“即使公开相关信息,也难以认为会对今后犯罪预防或信息收集等侦查机关的职务执行造成困难,或对正在进行的审判的审理或结果产生影响的风险。”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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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称,自己在2019年被B公司的虚假、夸大广告所骗,缴纳会费并通过非法股票投资咨询等遭受损失,因而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对B公司代表理事及员工提起刑事控告。A某等部分受害人还以代表理事及员工实施诈骗等不法行为导致损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部分胜诉。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于2022年9月对代表理事及员工涉嫌挪用公款、诈骗作出不起诉处分,并将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的案件等移送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仅对部分嫌疑人提起略式起诉,对其余人员作出不起诉处分(嫌疑不足)或中止起诉决定后,A某于同年向首尔高等检察厅提出抗告。


与此同时,A某还于去年向首尔高等检察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删除居民登记号码、职业等个人信息后的B公司员工等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侦查报告、辩护人提交资料等。


但首尔高等检察厅以“公开后将严重妨碍职务执行,或侵犯刑事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为由,决定不予公开。首尔高等检察厅驳回了A某的抗告,将案卷退回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A某再次申请信息公开仍被通知不予公开,遂提起行政诉讼。


A某主张称:“所要求公开的资料并不包含个人隐秘秘密,作为不法行为受害人,有必要取得相关资料以实现权利救济。”反观检方则抗辩称:“本案信息中部分内容有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审判,且其中反映出侦查机关在判断嫌疑事实是否成立时重点考量哪些事项”,“不能排除嫌疑人利用这些信息规避司法制裁的可能性”。



法院最终支持了A某。合议庭指出:“检方提出的不予公开事由仅属笼统的忧虑或可能性”,“所要求公开的侦查报告或嫌疑人讯问笔录,要么是已经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件资料,要么在原告所持有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已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反映”。合议庭接着表示:“A某作为刑事案件的告诉人,对该案件是否得到适当处理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不仅有必要确认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且有必要了解具体的处理过程、依据及理由,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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