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⑷加强股价操纵调查对象的辩护权
确保事前通知和律师在场权
作为调查主体的金监院权力原地踏步
无法查验通谋交易、操纵行情相关通话和手机
也不得现场调查股价操纵
虽赋权金融委但极为有限

“这话可不得了,调查股价操纵时怎么能强制检查手机呢。金融监督院没有这个权力。只有在调查对象自愿先拿出来给看时,才能查看。”
厚颜无耻地说“我不想交出手机”…即便炸掉Telegram聊天也无济于事[与股价操纵的战争] View original image

近期股价操纵手法不断演变,从调查阶段起就需要快速获取证据。2015年以后,不公正交易调查对象的辩护权得到强化,但作为调查主体的金融监督院既不能前往股价操纵现场,也无权要求调查对象出示手机。为此,舆论认为有必要扩大负责调查不正当交易、操纵股价、利用未公开信息等三大不公正交易的金融委员会的扣押保管权,并向金融监督院委托相关权力(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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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对股价操纵的“调查”权力微弱…难以获取证据,影响侦查

不公正交易监控体系由“审理(韩国交易所)→调查(金融监督院·金融委员会)→侦查(检察机关·特别司法警察)”三个阶段构成。不公正交易的“调查”处于“侦查”之前,因此作用重大。有时金融监督院的调查内容会在检方提起公诉时被用作证据。问题在于,金融监督院在不公正交易调查方面的权限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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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正交易调查方面,金融监督院仅拥有 ▲出席要求 ▲交易信息要求权 ▲要求提交陈述书的权力 ▲要求提交账簿、文件及其他物品的权力。举例而言,一旦接到关于某A公司高管涉嫌参与股价操纵的举报,金融监督院所能做的,仅是要求其出席并询问相关内容。相关资料也必须“请求”后对方才会提供。由于属于任意性调查(行政调查),一旦调查对象拒绝提交资料,调查就此终止。


即便调查对象出席金融监督院接受询问,也存在局限。因为并无法保证金融监督院制作的问答记录在侦查阶段一定会被认可为证据。2015年2月,大法院曾维持原审判决,将金融监督院所属检查官对被告人制作的问答记录采纳为有罪证据,但2021年8月,首尔高等法院却未认可该问答记录的证据能力。


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委员 Hwang Hyunyoung 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3款的规定,除检察官以外的侦查机关所制作的被疑人讯问笔录,只有在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时,才会被承认为证据”,“结果就是,金融监督院的问答记录在侦查阶段能否被认可为证据,并不确定。”他指出。


他同时表示:“当金融监督院的调查移交至检方侦查时,检方往往会就与金融监督院问答记录相同的内容,从头开始重新讯问被疑人”,“在这一过程中,被疑人有可能就金融监督院调查人员所提及的核心嫌疑,与共犯串供或毁灭证据,从而进行否认犯罪的证言操纵。”

有必要向金融监督院委托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也应扩大目前无法进行通信查询的金融委员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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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每当发生大规模股价操纵案件时,是否向金融监督院委托“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的问题都会被反复提起。所谓扣押保管权,是指保管调查对象提交资料的权力,要求对方提交手机的权力也包含在内。这意味着可以迅速保存匿名群聊中收发的短信、通信记录等证据。现场调查权,顾名思义,是指可以亲自前往涉嫌股价操纵的现场进行调查的权利。


在 La Deokyeon 案件发生时,也曾讨论过向金融监督院委托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的方案,但最终未能成行。原因在于,金融委员会的调查公务员可以行使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存在矛盾,因为金融监督院拥有更多调查人力,调查能力也更为突出。国会政务委员会和学界认为,为提高不公正交易调查的效率,要么由拥有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的金融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要么应将相关权力委托给金融监督院。


另外,也有意见认为应扩大金融委员会的权限。金融委员会的扣押保管权具有局限性,仅能对与操纵股价相关的股票交易进行取证分析。这意味着无法全面核查调查对象与被怀疑为总负责人之人之间的对话,或与对敲交易对象之间的对话、通话内容。如要核查这些内容,就必须同时具备通信查询、位置追踪等权力。


Hwang 研究委员表示:“应当完善目前未赋予对证明嫌疑至关重要的通信查询权的制度”,“最有效率的调查是从初动阶段起就确实掌握证据,但根据现行法律,通信记录查询只能追溯1年之内,如果经过调查再移交检方,很可能已超过1年时效。”他批评道。

未公开信息利用案件增加…有必要在初期阶段获取证据
2023年金融监督院按月份划分的各类不公平交易嫌疑处分件数(资料来源 共同民主党议员办公室 Hong Sungguk)

2023年金融监督院按月份划分的各类不公平交易嫌疑处分件数(资料来源 共同民主党议员办公室 Hong Sungg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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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扣押保管权和现场调查权的讨论再度升温,自有其原因。近期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手法不断增加,但在调查阶段未能及时获取证据,导致采取措施及提起公诉等层面整体偏低。


根据《亚洲经济》通过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 Hong Seongguk 办公室独家获取的“金融监督院2023年度(按月)不公正交易各类嫌疑处分件数”资料显示,不正当交易39件、操纵股价13件、利用未公开信息13件。利用未公开信息和操纵股价案件的处分明显偏少。


再看韩国交易所于本月13日发布的“2023年度不公正交易审理实绩及主要特点”资料,在三大不公正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以43件占比最高(43.5%),其后依次为不正当交易31件(31.3%)、操纵股价23件(23.2%)。


议员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从资料来看,在不公正交易类型中,‘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的占比较高,但金融监督院采取处分的比例却最低”,“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主要通过手机等途径来确认证据,而作为调查主体的金融监督院权力有限,因此其处分通报数量被统计得较低。”他如此解释道。

编辑寄语在与股价操纵相关的犯罪中,规模最大(不当所得合计7305亿韩元)的“La Deokyeon 门”发生至今已将近1年(2023年4月24日),但受害者的噩梦仍未结束。韩国资本市场尚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受害者救济方案。除了提起诉讼外别无他法,但由于费用负担沉重且举证受害困难,多数人连尝试都不敢。通过“La Deokyeon 门”弥补刑事处罚的局限并引入更具实效性的金钱制裁的《资本市场法》修订固然意义重大,但要根除以各种形式持续增加的证券犯罪,还必须构建能够高效查处·调查的系统,并为快速、严正的制裁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亚洲经济》证券资本市场部特别采访组将考察海外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制度,检视为遏制证券犯罪,我国市场面临的课题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鉴于犯罪行为日益智能化、组织化,我们也将探索切实可行的投资者损失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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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线索>

我们将从多种视角,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不正当交易、操纵股价、违反申报义务等各类不公正交易进行集中报道。我们将努力制定根除资本市场犯罪的综合应对方案。欢迎提供线索(lsa@asiae.co.kr)。我们将追踪到底并予以报道。



<特别采访组> ▲组长 部长 Lee Seonae △记者 Kim Minyoung、Hwang Yunju、Cha Minyoung、Kim Daehyun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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