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恃无恐的犯罪猖獗…削减金监院权力·强化被调查人辩护权[与股价操纵的战争]
③-⑸至2009年仍行使留置权与现场调查权
资本市场法统一施行后权力丧失
强化股价操纵案件证人与嫌疑人防御权
除快速程序外所有调查均需事前通知
可在自律调查中由律师在场作证
金融监督院无法行使的扣押权与现场调查权
负责调查不正当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等三大不公平交易的金融监督院,其扣押权和现场调查权等权限被削减后长期停滞不前,而调查对象的防御权却不断强化。舆论强烈指出,这已成为各类证券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
金融投资业界一位高层相关人士表示:“事实上,金融监督院过去曾受金融委员会的包括性委任而行使扣押权和现场调查权,但在2009年证券交易法与证券·期货调查业务规定并入资本市场法统一施行后,便失去了相关权限。”他还透露:“犯罪势力非常清楚这一事实,便巧妙钻空子,以各种新型手法反复进行操纵市场等行为。”
资本市场法将可以行使扣押权和现场调查权的主体限定为金融委员会。根据资本市场法第426条第3款第1、2项规定:“金融委员会在根据第1款进行调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对违反第172条至第174条、第176条、第178条、第178条之2、第180条以及第180条之2至第180条之5的事项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各项措施。”第3款第1项规定的是扣押权,第2项则规定了前往调查对象营业场所,对文件和手机等进行调查的现场调查权。
该相关人士指出:“主张不能赋予金融监督院扣押权和现场调查权的理由,是担心权力滥用,但我认为这是一种过度忧虑。因为无论是现场调查权还是扣押权,都属于任意调查,因此并不具有强制力。”
调查对象的防御权不断强化
调查对象的防御权自2015年以后持续得到强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事前通知”和“律师在场权”。所谓事前通知,是指金融监督院在认定调查对象涉嫌违反不公平交易行为时,事先告知对方。以往仅对警告、处以罚款等一般案件进行事前通知。
但随着保护调查对象权利与利益的必要性凸显,自2015年起,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也对拟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进行事前通知。由此一来,监管机构根据匿名团体短信或Telegram等所提供的、包含利用未公开信息或操纵市场等迹象的线索展开调查后,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这类证据被删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目前只有快速通道(紧急措施)案件可以在不进行事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展开调查。
律师在场制度也自2019年起根据调查对象的要求而引入。Inha大学法学院教授 Seong Heehwal 表示:“除了自律调查委员会以外,一般调查中也允许律师发表意见”,“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督院一般调查(非特别司法警察)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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