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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方自治团体事务相关的民间委托,其标准和程序将变得更加明确。


中小企业申诉专员办公室表示,为了消除参与民间委托公开招募的中小企业民间公司的困难,已决定与地方自治团体协商,改善与736件“民间委托基本条例”相关的规定,并于1日对此作出说明。


地方自治团体事务的民间委托是依据各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制定和运营的,因此被指相关标准和程序不够完善或不够透明。围绕受托机构选定结果等问题,地方自治团体与民间公司之间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对此,申诉专员办公室自去年8月起,历时约3个月,围绕与235个广域及基层团体协商修订上述内容所规定的“民间委托基本条例”,按▲扩大透明性与公正性 ▲缓解受托机构的行政与费用负担 ▲将不合理结果最小化等类型进行分类改进。


申诉专员办公室尤其着重于使受托机构选定程序以及资格者选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运作更加透明,并扩大包括异议申请在内的问题提起机会,推动相关改进。其结果是,有163个地方自治团体表示将改善与“民间委托基本条例”相关的736项规定。


首先,各地方自治团体决定,今后将为参与公开招募的民间公司预先提供受托机构选定标准,并为此作出明确的依据规定。这是为确保民间委托时受托机构选定程序的正当性所采取的措施。


此外,将以具备适当资格的民间专家为中心组成选定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明确规定,事先排除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使其不得参与审议。


在受托机构确定后,将在官方网站等对外公布选定结果,并对对选定结果不满的民间公司保障提出异议申请的适当程序。


对民间委托协约书进行公证,只具有使当事人不得否认其制作该文件事实的效力(对真实性成立的推定),而民间委托协约书作为公文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就推定其真实性成立,因此无需公证。


但部分地方自治团体仍保留对协约书进行公证的规定,导致地方自治团体或受托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根据受托合同金额最高可达300万韩元),对此,申诉专员办公室已与地方自治团体协商,决定删除公证规定。


当绩效评估与受托机构每年接受的指导、检查、审计等工作重复,或根据民间委托项目的种类及规模,绩效评估并不适合时,将允许简化或省略绩效评估,以减轻受托机构因重复程序带来的负担。



中小企业申诉专员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此次规制改善,将为与地方自治团体民间委托事务相关的程序提供更加透明的基础,并为实现公平竞争奠定基础。”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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