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宪法法院作出判断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当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因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取消其资格,该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诉愿申请人主张,虽然他们在刑事审判中因虐待儿童嫌疑被判有罪,但即便法院未下达就业限制命令,仍允许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依其裁量取消资格,这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职业选择自由。不过这一主张未被采纳。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姜珍炯 记者供图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姜珍炯 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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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宪法法院就《儿童福利法》规定的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而被处罚时,允许保健福祉部长官取消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资格的《婴幼儿保育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中,关于因对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造成损害的“情绪虐待行为”而被处罚的部分,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指出:“幼儿园园长或教师实施的虐待儿童犯罪,可能对婴幼儿的身体和情绪发育造成致命影响”,“有必要通过取消他们的资格,将其排除在保育一线之外。”


宪法法院还表示:“作为任意性规定,争议条款允许行政机关依其裁量取消资格”,“该限制的程度并不能说比争议条款所要实现的公益更为重大”,从而说明合宪决定的理由。


曾在大邱达西区某幼儿园工作的郑某与崔某,因被控于2017年6月向前来参加志愿活动的18名小学生播放包含仇视性少数群体内容的视频(违反《儿童福利法》),被起诉并各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判决已确定。但法院并未对两人下达《儿童福利法》第29条之3(对与儿童相关机构的就业限制等)第1款所规定的就业限制命令。


然而,大邱达西区区厅长以两人因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受到处罚为由,对郑某作出取消其幼儿园园长及保育教师资格的处分,对崔某作出取消其保育教师资格的处分。


两人在进行针对达西区区厅长作出的资格取消处分效力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向合议庭申请对作为依据的《婴幼儿保育法》相关条款提请违宪法律审判。但在法院对部分条款作出驳回、对其余条款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两人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审判。


两人虽然就《婴幼儿保育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整体申请违宪法律审判,但宪法法院将审查对象限定为关于因“情绪虐待行为”而被处罚的部分。其原因在于,与一般宪法诉愿不同,对于提请违宪法律审判申请被驳回后提起的宪法诉愿,同样要求具备“作为裁判前提”的要件。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可能对两人正在进行的资格取消处分撤销诉讼的结果(主文或主要判决理由等)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条款,才能成为审查对象。


郑某和崔某在提起宪法诉愿时主张:▲尽管刑事判决免除了依据《儿童福利法》作出的就业限制命令,却仍允许行政机关通过取消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资格来限制其在幼儿园就业,违反了体系正当性原则;▲这侵害了他们基于刑事判决可以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在幼儿园担任园长或保育教师工作的正当信赖;▲侵害了职业选择自由;▲并使刑事审判的结果落空,从而侵害了审判请求权。


但宪法法院指出:“违反体系正当性只是违宪性的征兆,只有违反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时,方可被认定为违宪”,并审查了相关条款是否侵害职业选择自由。对于侵害审判请求权的主张,宪法法院认为其实质与“虽然法院免除了就业限制命令,却仍允许行政机关依其裁量取消资格,这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职业选择自由”的主张相同,因而未另行判断。


随后,宪法法院作出结论认为,该条款并未违反作为宪法上基本权利限制边界的过度禁止原则,因而合宪。


宪法法院判断,判断是否违反过度禁止原则的标准——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侵害最小性及法益均衡性——在本案中均得以满足。


宪法法院表示:“争议条款旨在提高幼儿园的伦理性和可信度,使婴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中得到健康照料,其立法目的正当;并且规定由行政机关可以取消因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而被处罚的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的资格,是实现立法目的的适当手段。”


宪法法院还指出:“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与学龄前6岁以下的婴幼儿常时接触并形成紧密的生活关系,因此他们实施的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可能对婴幼儿的身体和情绪发育造成致命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对幼儿园安全性的信赖,并促进婴幼儿人格的完整而和谐发展,有必要取消因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而被处罚的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的资格,将其排除在保育一线之外。”


进而,宪法法院表示:“争议条款作为任意性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所犯与虐待儿童有关犯罪的罪质、宣告刑罚的种类与程度、再犯风险等因素后,依其裁量取消资格,而其裁量权行使的当否也可以由法院事后审查。”


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一旦实施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就必须必然取消资格,而是在资格被取消后仍有事后争议其适当性的空间,因此并非过度限制。


最后,宪法法院指出:“争议条款所要实现的公益,是使婴幼儿得到健康、安全的照料。即便因此导致曾取得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资格的人,其资格被取消后,在资格重新授予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而受到限制,该限制程度也不能说比上述公益更为重大”,“因此,争议条款并未因违反过度禁止原则而侵害职业选择自由。”



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决定是宪法法院首次就允许行政机关取消因与虐待儿童有关犯罪而被处罚的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资格的《婴幼儿保育法》规定是否违宪作出的判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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