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实施银行业监督规定修正案
[亚洲经济 尤制勋 记者] 金融当局为应对不确定的经济形势等,将引入一项名为“特别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要求权”的制度,使当局能够要求银行业界预先、灵活地扩充其损失吸收能力。
金融委员会26日表示,将预告修改包含上述内容的《银行业监管规定》。该方案将在今年3月至5月经过规制改革委员会及法制处审查,力争于今年上半年内实施。
现行《银行业监管规定》对银行的预期损失,规定按照会计准则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为补充损失吸收能力提取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但根据现行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的最低合计金额,按照《银行业监管规定》中的最低提取率,按资产健全性分类分别计算后相加确定,因此,当局认为,难以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弹性应对。
为此,金融委员会决定引入特别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要求权。通过参考金融监督院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及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水平适当性的评估结果等,如判断未来相对于银行预期损失,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不足时,可要求银行追加提取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以往由于缺乏制度依据,在有需要时只能由金监院请求银行业界自律协助。
当局还将于《银行业监管规定》中增设制度性依据,以便定期检验银行的预期损失预测模型。届时,银行每年须通过独立部门的验证等方式检查其适当性,并将结果提交金监院;如金监院认为检验结果不充分,可采取提出整改要求等必要措施。
金融委员会表示:“为构建与银行业损失吸收能力扩充相关的制度基础,将迅速推进《银行业监管规定》修订工作,力争于今年上半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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