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法院绩效奖金判例受关注
TAI被认定为工资·OPI被排除在外
相较劳动本身更受市场等外部因素影响
即使有劳资合意也须每年单独决定
源自AI超级周期的半导体利润
不具工资性质,劳动争议对象受限
黄色信封法成罢工正当性的变量
围绕三星电子工会就绩效奖金发起全面罢工一事,法律界正聚焦于其程序正当性。原因在于,工会的诉求已超出改善劳动条件的范畴,将企业超额利润分配和经营判断领域一并纳入劳动争议对象。司法部门审视绩效奖金纠纷时最明确的指导线索,是近期大法院(最高法院)连续作出的判决。大法院在今年1月和2月分别就三星电子、SK海力士退休人员提起的诉讼中,最终认定“经营绩效奖金并非作为劳动对价的工资”。
据法律界19日消息,首先在三星电子退休金请求诉讼中,大法院认可根据销售业绩等员工目标达成情况发放的“目标达成奖励金(TAI)”属于作为劳动对价的工资,但否认与企业盈利能力等挂钩发放的“超额利益绩效奖金(OPI)”具有工资性质。理由是,公司经济附加价值是否产生及其规模,与劳动提供并无密切关联,更多受劳动者无法控制的市场状况影响。
在随后的SK海力士诉讼中,大法院适用了同一法律原理。大法院判示,SK海力士的经营绩效奖金同样不仅由劳动提供决定,还取决于公司资本规模、市场状况、经营判断等外部因素,因此不能视为对应劳动数量或质量的对价。尤其指出,即便长期通过劳资合意发放绩效奖金,其效力也仅限于当年度。
上述判例成为当前三星电子管理层用以反驳工会要求的核心论据。管理层一方面表示在实现行业第一时将给予最高水平的“特别奖励”,另一方面却拒绝将绩效奖金制度明文化或取消上限。因为一旦在集体协议中将固定比例写死,就会侵害管理层的经营裁量权,使绩效奖金固化为“固定的支付义务”,即工资。
目前占据主流的看法是,三星电子正在创下的巨额营业利润,主要源自人工智能(AI)产业景气带来的半导体“超级周期”等外部因素。根据现行《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条第5款,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条件的决定”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状态。有舆论认为,在大法院判例已否认其工资性的情况下,仍要求分配和制度化经营绩效奖金,甚至不惜发动总罢工,已超出现行法上正当争议的范围。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在现行“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3条修正案)体制下,可以为罢工取得正当性。由于黄色信封法将劳动争议的范围扩大到“影响劳动条件的事业经营上的决定”,因此有解读指出,针对管理层在绩效奖金计算标准、资金筹措等经营判断领域所作决定,工会提出要求并发起罢工,同样打开了获得正当性承认的可能性。
Korea University法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Park Jisoon 表示:“公司所创造的利润应优先分配到新研发(R&D)投资、工厂扩建等何处,这是属于经营战略性决策的领域,工会要求将其固定下来,可能构成对经营权的侵害”,“经营绩效奖金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权限,从一开始就不应成为协商或罢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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