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和13日证人询问

因涉嫌挪用公款及背信罪在一审被判实刑的前南阳乳业会长Hong Wonsik一方,在二审庭审中强烈批评了检方提出的变更起诉书申请。

Hong Wonsik前南阳乳业会长在今年1月29日于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出席关于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背信及收受背信利益等指控案件的宣判公审后走出法院。 联合新闻供图

Hong Wonsik前南阳乳业会长在今年1月29日于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出席关于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背信及收受背信利益等指控案件的宣判公审后走出法院。 联合新闻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6-1部(审判长 Kim Jongu)于18日就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背信等)而被起诉的Hong前会长及南阳乳业前任职员们,进行了二审公判。

.

当天,被告一方就检方提交的变更起诉书许可申请主张称,检方在无法准确特定背信金额的情况下,正勉强变更起诉事实。


此前,检方已于今年4月29日和5月7日两次申请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与中间商相关的损失金额,并追加预备性起诉事实。


对此,Hong前会长一方的辩护人指出,“检方的变更起诉书申请内容过于复杂且过于技巧化”。辩护人表示,“多次追加和变更损失金额,看上去等同于检方自己承认难以掌握案件实质并准确特定损失金额”,并主张检方只是对资格要件及业务能力进行了任意判断。


一同被起诉的其他被告一方的辩护人也强调,检方的变更申请并不适当。一位辩护人表示,“检方大幅调减背信金额,甚至将金额记载为‘金额不详’等做法,是在自认对背信金额并无证据”。


Hong前会长一方还就其母亲涉嫌私用法人的资产一事反驳称,时间认定存在错误。辩护人表示,“从2000年至2010年是已故名誉会长使用(资产)的期间,作为母亲的Ji某女士应当被区分为在此之后才接收并使用(资产)”。


合议庭还指出了一审判决与检方起诉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合议庭表示,“一审在认可一次性给付事实的同时,又存在与定期给付内容不符的部分,却仍作出了有罪判决”,并要求检方就此部分整理立场。


合议庭计划于7月6日和13日两天,对共6名证人分别进行询问。



另一方面,Hong前会长因被控私自使用法人所有的别墅和车辆,并在交易过程中插入中间商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罪名,被提起公诉,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追缴约43.76亿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