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劳资对法院禁令解读相左:“保障罢工权” vs “明显歪曲”(综合)
法院仅部分准许禁令申请
工会称“只保留周末水平人力 实质保障罢工”
资方称“已明确平日须维持平日水平人力”
在法院对三星电子针对工会提起的“禁止违法争议行为临时处分”申请部分予以认可的背景下,劳资双方围绕判决书中的“平常工作”表述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解读,矛盾激化。工会方面认为,法院允许平日仅由最少人力值守,从而实质性保障了罢工权;而公司方面则反驳称,工会是在歪曲法院的决定。
18日,水原地方法院就三星电子针对三星集团超企业工会——三星电子支部(超企业工会)提出的禁止违法争议行为临时处分申请作出部分认可决定。
工会一方的法律代理人、法务法人“Majung”当天通过立场文件表示,此次法院判决大幅缩小了公司方面所要求的罢工限制范围,从而获得了对实质性争议行为的保障。代理人称:“对于安全保护设施和保安作业的必要性,债务人(工会)也予以承认,仅就具体范围和人数存在争议”,并强调法院在“范围”上采纳了公司主张,但在具体“工作人数”上则支持了工会一方。
据工会介绍,最初公司方面主张,以平日人力为基准,设备解决方案(DS)部门在总罢工时需要约7000人上班,才能维持工厂安全及保安。但工会表示,合议庭采纳了工会意见,认为仅以“周末或连休”水平的人力也足以完成相关工作。代理人称:“根据此次决定,将有少于7000人的人力进行工作”,“这一水平实际上不会对争议行为构成任何妨碍。”同时表示:“我们将尊重法院的决定,于本月21日按计划推进总罢工。”
工会方面还明确指出,公司提出的多项限制措施在法院被大规模驳回。公司曾申请禁止工会通过向组员发送短信、发布视频及悬挂横幅等方式动员参与罢工,并将这些行为定性为“恐吓”,但法院对此全部驳回。
公司方面当天在内部公告中就此表示,“工会的主张明显歪曲了法院的决定”,予以正面反驳。公司称:“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平常’一词的含义是‘平常的平日或平常的周末·休假日’。”其解读为,即便在罢工期间,平日也要有平日水平的人力,周末·休假日则要有周末·休假日水平的人力到岗,以维持安全保护设施运转和保安作业。
此外,公司强调,法院命令在防止作业设施损坏及原料、产品变质的保安作业和安全保护设施维持业务方面,应按平常水平正常执行;同时对生产·研究线、IOC(综合运营中心)、采购仓库、电力·计算机设施、爆炸危险·有害化学物质储存设施等场所下达了禁止工会占据的命令。
公司表示:“今后将以法院的决定为依据,另行通知在争议行为期间仍需正常出勤的部门及员工”,“我们将持续努力,确保员工安全,并将生产现场的混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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