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认识招生官”收取8.5亿韩元
还动员交友应用结识的熟人作伪证
大法院:“确属欺骗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一名声称贿赂美国名牌大学招生官、帮助家长子女转学入学并借机骗取巨额金钱,又为在审判中获得有利判决而指示熟人作伪证的升学顾问,被大法院判处实刑并最终生效。
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主审法官 Eom Sangpil)在被告A某就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诈骗及教唆伪证指控提起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就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就教唆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的判决。
A某于2018年5月与受家长委托的中间人见面,承诺帮助B某转学进入美国大学。其间,A某谎称“自己从事美国大学升学顾问工作,有让众多学生被名牌大学录取的经验”,并表示“如果通过自己认识的招生官支付8.5亿韩元,就可以让B某转入美国3所名牌大学中的一所”,以此骗取钱款。
但经调查发现,B某并不认识任何招生官,也没有促成捐资转学入学的能力。虽然在A某的指导下,B某的美国大学入学资格考试(SAT)成绩从1340分提升到接近满分的1590分,但原先承诺的名牌大学就读最终落空。B某还被其就读的韩国国内大学除名,之后据悉进入了另一所名牌大学就读。
此外,A某还因指示他人作虚假证言而被控教唆伪证。2021年4月因涉嫌诈骗被不羁押起诉后,他请求通过交友应用程序认识的一名熟人“出庭作证,谎称没有篡改过KakaoTalk聊天内容”。该熟人按照A某要求,于2022年8月出庭作了虚假陈述。
一审法院认定A某全部指控罪名成立,就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就教唆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审法院在维持有罪判断的同时,略微减轻了刑期。就诈骗罪部分,部分采纳了量刑不当的主张,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就教唆伪证罪部分,则适用了一审遗漏的“因自白而必须减轻刑罚的规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4个月。
大法院同样认为原审判断正确。A某一方就教唆伪证指控主张,侦查机关对其手机进行的取证资料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但大法院未予采纳。大法院合议庭表示:“原审在关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故意、教唆伪证罪以及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适用上并无误解”,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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