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黑五“海淘旺季”需谨慎

随着11月光棍节和黑色星期五、12月圣诞节相继到来,年末购物季引发海外直购需求激增。有人利用这种直购热潮逃避关税或流通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接连发生,亟须注意。实际上,因违反关税法和商标法等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伪装成“自用”物品的手法层出不穷

帮助理解报道内容的示意图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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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海外平台购买进口商品,已被视为一种理性的消费文化,但部分销售者却加以利用。最典型的手法是盗用家人或他人名义,将用于销售的物品伪装成“自用物品”运入国内。其利用自用物品可享受关税免除(清单申报)的规定,逃避关税和增值税。此外,将难以正常通关的假冒商品(俗称高仿)以同样方式走私入境,再在国内平台转售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关税法对这类走私行为规定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不超过关税额10倍与货物原价中较高金额的罚金(第269条第2款)。若以不正当方式减免关税,或逃避对已减免关税物品的关税征收,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不超过减免或逃避的关税额5倍的罚金(同法第270条)。


若侵犯已注册的商标权,进口、销售仿冒品,也可能构成违反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230条,实施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行为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金。


法院接连判处实刑


法院对这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昌原地方法院在9月对因涉嫌违反关税法和商标法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万韩元,缓刑2年,并追缴2039万5619韩元(案号:2025高单780)。A某从中国进口服装等杂货时,利用家人等他人名义,将物品伪装成他人自用物品运入国内,之后通过网络交易网站等进行销售,借此利用自用物品可免征关税的规定。据调查,所进口的杂货中还包括知名奢侈品牌包袋的高仿产品。


仁川地方法院也在6月对因涉嫌违反关税法、商标法和化妆品法等的B公司及其代表C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以3000万韩元罚金(案号:2025高单1784)。二人通过约3500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进口了货物原价合计约6亿韩元的化妆品和香水共5万5429件,却申报为自用物品以获取关税减免。他们还进口与法国某化妆品品牌相似的假冒化妆品,因此被指控违反商标法。同时,他们为销售目的而保管由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的制造商生产的化妆品,也被控违反化妆品法。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亦在3月对因涉嫌违反关税法、食品卫生法、药师法和化妆品法等的D某,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案号:2024高单1952)。D某经营一家食品杂货零售企业,在对价值约1亿5500万韩元的食品进行进口申报时,明知系国内销售用,却申报为自用物品,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约2476万韩元的关税减免。


高额追缴几乎必然跟随


专家对利用清单申报制度进行商业性销售行为发出警告。关税与贸易专业律师、Heo & Partners法律事务所首席律师 Heo Channyung(第5届律师考试)表示:“进口商将用于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伪装成自用物品,从而逃避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况非常常见”,“这类物品通常通过清单申报方式入境,但由于不属于正常进口,因此很容易发展成刑事案件。”


Heo律师还表示:“检方请求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也很多”,“根据关税法,追缴属于必须追缴,因此必然会请求判处罚金额度较高的追缴金。”



Kim Jis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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