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游戏币靠偶然决定输赢,构成赌博行为”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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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定,如果用向换钱商购买的游戏币参与线上体育博彩游戏,可以作为赌博行为予以处罚。


据法律界1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近日撤销了此前对以赌博行为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


A某被控于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向换钱商分62次汇款共1540万韩元购买游戏币,并利用该游戏币在互联网赌博网站进行体育博彩游戏。其方式是预测体育比赛的胜负及分差,如预测命中,则由运营方按照事先确定的赔率支付相应数量的游戏币,A某又将所获游戏币再次兑换成现金。


一审判处A某罚金,但二审认为A某的行为仅构成“侥幸性行为”,并非赌博,因而宣告无罪。根据《侥幸性行为规制法》,侥幸性行为是指“向多数人募集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以偶然的方法决定得失,从而使人产生财产上利益或损失的行为”。


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赌博是指“二人以上相互以财物为赌注,由偶然的胜负决定该财物得失”的行为。二审据此认定,A某根据游戏结果从运营者处获得游戏币的行为,不属于赌博。


但最高法院认为,赌博与侥幸性行为并非彼此区分的概念。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结合其可兑换性,应当视为财物,且游戏结果既无法确定预测,也不能自由支配”,“通过本案游戏取得或被没收游戏币,取决于偶然因素。”



同时指出,“在本案游戏中以作为财物的游戏币为赌注,由偶然决定其得失而参与游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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