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9人发回重审,反对意见4人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No Taeak)24日撤销了采纳A某对上诉状驳回命令提出即时抗告的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图片由大法院提供)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No Taeak)24日撤销了采纳A某对上诉状驳回命令提出即时抗告的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图片由大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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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便当事人在因未缴纳上诉状印纸费(向法院缴纳的诉讼手续费)而被以不符合要件为由下达驳回命令的当天立刻补缴印纸费,该驳回命令仍应维持。


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Noh Taeak)于24日就A某针对一审审判长作出的上诉状驳回命令提起的即时抗告一案,撤销了要求取消一审命令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审。


A某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未在上诉状上贴附印纸费,一审审判长以未补正印纸费为由作出了上诉状驳回命令。A某在命令作出之日当天贴附了印纸费。此后,上诉状驳回命令送达给A某,A某就一审审判长的驳回命令提起了即时抗告。


二审法院认为,命令作出之日当天A某已经缴纳印纸费,补正效力已经发生,因此主张一审的驳回命令违法。


但最高法院多数学意见认为,即使在同一天缴纳了印纸费,二审法院也应当查明驳回命令成立之时与A某缴纳印纸费之时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再据此判断驳回命令是否违法。最高法院指出:“二审法院本应查明上诉状驳回命令成立的时间以及印纸费缴纳的时间,以此判断其是否违法”,“却取消了起诉状驳回命令,这是错误的。”亦即,仅以“在同一天缴纳了印纸费”为由取消命令是不能被认可的。



对于上述多数学意见,大法官 Lee Heungkoo 提出了反对意见,称“即便上诉状驳回命令已经成立,只要上诉人依法提起了即时抗告并补正了印纸费,就应当认为即时抗告具有正当理由,从而撤销该驳回命令”。大法官 Oh Kyungmi 和 Seo Kyunghwan 表示,“只要上诉人在命令发生效力之日之前补正了印纸费,就应当撤销上诉状驳回命令”;大法官 Lee Sugyeon 则提出反对意见称,“如果在上诉状驳回命令成立之日当天补正了印纸费,就应当认定该补正有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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