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难以认定意识到事故……事故后未处置指控不予认可”
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即便安装在车辆车顶的“车顶行李架”脱落并与对向车道的公交车发生了碰撞,但对径直驶离现场的车主,法院宣告其无罪。合议庭综合事故当时的情况和各种情形,认为驾驶人当时难以认识到事故的发生。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法官 Kim Juseong 于6月24日对因违反《道路交通法》(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2025고정40)。车顶行李架是安装在车辆车顶、用于装载大件行李的装置。
[事实关系]
2023年12月19日下午,A某驾驶其所有的Grand Carnival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比规定时速超速20公里以上行驶,期间车顶安装的车顶行李架脱落。该车顶行李架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A某将车停在路肩,确认到车顶行李架已经脱落。但他未采取其他措施便离开。检方认为,A某明知车顶行李架脱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或引发交通危险,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离开现场,遂以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嫌疑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判断]
法官 Kim Juseong 表示:“难以认为已经在无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了A某即使是间接地也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宣告其无罪。尤其是,“车顶行李架被吹飞后正面撞上对向车道的公交车,这种情况从一般人的角度看难以预见”,并说明说:“当时A某行驶中的平均时速约为104公里,难以认为其以足以预见车顶行李架坠落危险性的速度驾驶车辆;结合在高速公路上A某很可能难以听到车顶行李架被吹飞的噪音等情况来看,A某当时很难预见或认识到本案事故的发生。”
Kim法官还认为,即便A某能够认识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难以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因为《道路交通法》第54条仅规定,在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对伤亡者实施救助或向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并向警察公务员报告的义务,因此,即使事后可以预见事故的发生,也无法就该事故“立即”停车并报告,或者报告具体的事故地点等。
此外,综合考虑到A某安装车顶行李架的时间是2022年7月,而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车顶行李架的纵向长度仅为35厘米,并且是以车身与行李架之间没有空隙、紧密固定的形式安装等情况,法院认为A某在行驶中难以意识到车顶行李架被吹飞。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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