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向私募基金巨头MBK下战书的Lawbex律师Kim Gidong与Jang Jinseok
首尔地检特别搜查1部部长、核电腐败调查团长、前大检反腐败TF团长级别特搜专家瞄准MBK与Homeplus流动化债券的原因
由于“Homeplus短期公司债事件”,导致高达4019亿2000万韩元的投资资金无法收回,受害者的不安情绪不断加剧。即便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已满100天,针对资产证券化债券(ABSTB)投资受害者的救济仍未找到有效方案。在以“超短期信用卡赊账”形式进行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券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大股东MBK Partners一方是否构成背信罪等问题,也尚未厘清。
法律界认为,包括刑事控告在内,向MBK Partners及Homeplus经营层提起集体损害赔偿诉讼的可能性也存在。因为不断有迹象显示,Homeplus提出企业重整申请一事并不顺理成章。但大型律师事务所并未出面。有舆论称,这是为了不丢掉“大客户”。
在此情况下站出来的是被外界评价为在瑞草洞聚集了大批金融·特别侦查系检察官出身律师的法务法人Lawbex。Lawbex中,曾先后担任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1部部长的代表律师Kim Gidong(司法研修院第21期)、Lee Dongyeol(第22期)、Kim Hugon(第24期)等人悉数在列。可以说,自2000年代以来由检方主导侦办的大型腐败案件,大多都经由他们之手。
《亚洲经济》采访了正推进针对私募基金业界巨头MBK及Homeplus经营层的集体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控告的代表律师Kim Gidong、Jang Jinseok(司法研修院第21期),听取了事件内情。Kim律师表示:“这是一个叠加了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与变相资产证券化等诸多问题的案件,我们怀着使命感,为了帮助受害者正在准备共同诉讼。”以下为一问一答。
-是如何参与到本次诉讼中的?
▲(Kim律师)本所拥有丰富的金融及企业犯罪办案经验。今年3月Homeplus事件爆发以来,我们就一直集中研究这一案件。我们与受害者对策委员会沟通的同时,不断提出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切身感受到,除了本所之外,几乎没有机构愿意出面处理此事。虽然涉及私募基金,但由于证券公司和信用卡公司也牵连其中,使得大型律师事务所很难介入。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开始就相当罕见,我们捕捉到其中存在结构性问题,判断这是必须通过集体诉讼来解决的案件。
-您认为Homeplus事件为何会发生?
▲(Jang律师)先从大的框架来说明。出现问题的“Homeplus证券化债券”的发行流程大致如下:Homeplus并未立即向合作商支付货款,而是通过“超短期信用卡赊账”方式结算。信用卡公司抱着“Homeplus日后会还钱”的想法先行垫付资金,然后将这笔“应收账款”(赊销债权)转让给证券公司换取现金。证券公司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SPC),由SPC将其包装成“债权产品”。从SPC获得产品的证券公司,则在柜台向投资者兜售该产品,宣称是“年收益率6%至7%的高收益债券”。这类债券期限相对较短、收益率较高,在低利率环境下颇受欢迎,最终被抢购一空。
-具体来看,问题出在哪些方面?
▲(Kim律师)从信用卡公司自2023年1月起对Homeplus债权进行证券化的方式开始,就十分反常。信用卡公司并未转让信用卡使用金额的债权本身,而是仅将“参与权”证券化。与信用卡公司签订合同的SPC以参与权为基础发行债券,由主承销证券公司按年6%至9%的折扣率全额承销,之后再通过零售证券公司向一般投资者销售。这种方式不是“资产转让”,而是“收益参与方式”的证券化。前者将受到《资产证券化法》的监管,因此我们认为,他们很可能是为了规避监管而选择了“收益参与方式”这一变通方案。在这种结构下,SPC并非受让债权,而是取得了对信用卡公司回收的本金、刷卡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逾期手续费等现金流按一定比例“参与”的权利。从法律上讲,这并非债权让与;但从经济实质而言,这是与债权让与具有类似特征的一种独特证券化方式。
-您认为他们为何选择这种证券化方式?
▲(Jang律师)要解释这一点,首先需要回顾《资产证券化法》产生的背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危机之后,银行的稳健经营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必须剥离不良资产,顺应这一需求,专业从事证券化的公司应运而生。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完全接受《资产证券化法》的监管。然而,如果采取“参与合同”的形式,在法律效果上与债权让与几乎相同,却可以减轻应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说,他们是想通过这种结构将损失转嫁给一般投资者?
▲(Kim律师)我们的判断是如此。Homeplus的信用评级在2月28日从“A3”被下调至“A3-”,四天后突然申请企业重整程序。与此同步,Homeplus证券化债券变成了一文不值的废纸。然而,参与“Homeplus证券化债券”结构的信用卡公司、证券公司、SPC等主体在这一结构中并未遭受损失。信用卡公司通过该债券已经收回货款,从而摆脱了Homeplus违约风险。最终,是投资者为Homeplus的流动性危机承担了全部损失。
-那么,不能将这类债券视为一般的商业交易债权吗?
▲(Jang律师)受害者实际上只持有由资产证券化专业公司(SPC)发行的债券,从法律上很难将其视为对Homeplus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SPC也只是依据与信用卡公司签订的参与合同,享有从Homeplus现金流中参与分配的权利,本身并非直接债权人。归根结底,有资格参与重整程序的重整债权人依然是信用卡公司。即便资产证券化债券投资者向法院申报了重整债权,其法律地位在我们看来依然是不确定的。
-Homeplus方面主张,事前并不知晓信用评级下调一事。
▲(Kim律师)我认为这一主张的可信度较低。早在MBK Partners收购Homeplus之前的2015年,Homeplus的信用评级尚为A1,但在收购之后评级一路下滑,直至今年降至A3-。市场普遍评价认为,这是由MBK激进的杠杆收购(LBO)方式所引发的。通过出售优质门店来偿还债务的做法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果对会计及资金相关资料进行精细分析,应当可以锁定Homeplus意识到自身已陷入无法偿还风险的具体时间点。
-接下来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Kim律师)我们计划在提起集体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对MBK及Homeplus经营层提出涉嫌诈骗与背信的刑事控告。对于在债券发行及销售过程中介入的信用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我们也在研究对其提起诉讼的方案。我们不仅要维护受害者的权利,更将全力证明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与变相证券化乱象等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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