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注意义务……与经营者责任无关

在光州北区一处公寓小区的人行道上,一名正在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被一辆回收物品收集车撞倒身亡,该车司机被判处拘役。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Kim Taegyun 于26日表示,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死)嫌疑被起诉的A某(50岁),被判处拘役4年。

致小学生死亡的垃圾收集车司机被判4年徒刑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去年10月30日下午1时20分左右,在光州北区信用洞一处公寓小区内的人行道上驾驶回收物品收集车倒车时,撞上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当时7岁)致其死亡。


合议庭指出:“即便回收效率有所下降,被告也不应将车辆驶入该处”,“然而被告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合议庭还认为:“即使业主未开展安全教育,或未检查车辆是否配备安全装置而负有责任,也不能成为减轻被告责任的事由。”


调查结果显示,本次事故因拆除区分人行道与车道的隔离柱、无视2至3人一组作业原则等现场结构性安全麻痹问题而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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