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转向灯了”……从第五车道猛变道至第二车道引发事故 司机将如何被处罚?
称“打了转向灯”否认责任
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一名七旬司机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变道,导致非接触式交通事故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就逃离现场,在一审被判处缓刑后,二审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
据联合通讯社18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法官 Sim Hyeongeun)驳回了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肇事逃逸致人伤害罪及《道路交通法》上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被起诉的A某(72岁)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A某于今年2月18日上午在京畿道始兴市论谷洞首都圈第一循环高速公路上驾驶雷伊轿车行驶在第5车道时,突然一次性变更至第2车道。因而被控引发当时在第2车道行驶的B某轿车与第1车道上的C某厢式车之间的事故并被移送审判。
调查结果显示,B某为躲避突然变道的A某车辆,将方向盘猛打向第1车道,随后与C某厢式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包括B某在内的24个月大的婴儿等人员受伤,车辆翻覆并严重损毁,不得不报废;C某在内的厢式车乘客也均受伤,经诊断需治疗2周。
因肇事逃逸嫌疑被诉至法庭的A某辩称:“我是打着转向灯变道的”,“不存在过失”。但继一审之后,二审合议庭也未予采纳,认定其有罪。
二审合议庭表示:“在未充分考虑交通状况的情况下勉强变更车道,属于违反了‘在可能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不得变更行驶路线’这一注意义务”,“仅凭打着转向灯变更行驶路线,难以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此外,合议庭以事故当时B某车辆旋转一圈并翻覆的撞击声大到被录入A某车辆行车记录仪为依据,认定A某当时完全可以充分意识到,B某是在为躲避与其车辆碰撞时,从后方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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