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因宠物犬咬伤邻居而被判处罚金的外国人,其归化申请被法务部驳回。近日行政审判结果认定,法务部的不予归化处置正当。


本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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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日联合新闻等媒体报道,隶属国民权益委员会的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中央行审委)近日驳回了因疏于管理宠物致他人受害的外国人A某,就法务部拒绝其归化许可一事提起的行政审判请求。


A某于2009年入境韩国,与韩国籍配偶育有1名子女,持永久居留签证(F-5)居留期间,向法务部提出归化许可申请。但法务部拒绝了A某的归化申请。原因在于,归化许可审查期间,A某饲养的犬只发生咬伤邻居的事件。


当时,A某的宠物犬趁住所玄关门打开之际跑到外面,在走廊咬伤了正在等电梯的邻居。因这起事件,该邻居受伤,需约14天治疗。此后,A某因过失致伤嫌疑被处以10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所谓简易命令,是针对相对轻微犯罪,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仅通过书面审理即科处罚金或罚款等的程序。


法务部认为,虽然A某在居住期限、婚姻真实性、维持生计能力、基本素养等一般要件方面均符合要求,但自其被判处罚金之日起尚未满5年,违反了“品行端正”要件,因此驳回了A某的归化许可申请。


A某则主张,被处以罚金的行为并非其本意,不予归化的处分过于严厉,因此向中央行审委提起行政审判请求。但中央行审委驳回了A某的请求。



中央行审委表示:“A某饲养的犬只曾有咬伤他人的前科”,“对导致其被判处罚金的行为,不能认为其应受非难的程度较低。”此外,中央行审委还考虑到,A某今后在具备相关要件后,仍可再次申请归化许可。《国籍法》对外国人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归化要件作出了规定,其中,若被判处罚金,原则上自缴纳罚金之日起5年内,被视为不符合‘品行端正’要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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