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残障人士团体《禁止歧视法》诉讼时隔7年胜诉
法院判决15年内分阶段安装升降机
“光州市须制定乘车便利规划并提供预算支持”

光州残疾人歧视撤废连带、为民主社会而奋斗的律师团光州全南支部、为公益律师而设立的律师团“同行”在差别救济诉讼宣判后,于光州东区光州法院综合大楼前召开记者会。闵灿基 记者供稿

光州残疾人歧视撤废连带、为民主社会而奋斗的律师团光州全南支部、为公益律师而设立的律师团“同行”在差别救济诉讼宣判后,于光州东区光州法院综合大楼前召开记者会。闵灿基 记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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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地区残障人士以“高速大巴未配备轮椅登乘设备(升降机)属于歧视”为由,向Kumho Express和光州市提起诉讼,要求强制配备相关设备,时隔7年部分胜诉。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主任法官 Na Gyeong)20日对裴英俊等5名残障人士以Kumho Express(前身为Kumho高速)、光州市、政府等为被告提起的歧视救济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部分胜诉。


合议庭判决称:“Kumho Express应自明年起至2040年,在今后新引进的车辆上分阶段、在15年内逐步安装轮椅升降设备。”但法院驳回了针对政府和光州市的请求,以及针对Kumho Express的部分请求。


裴某等人主张,Kumho高速运营的高速·市外大巴未配备轮椅升降设备,也未投入低地板大巴营运,违反了《禁止残障人歧视法》。


他们还敦促,在全部线路上引进达到一定比例的配备升降设备的大巴;如果难以在全部线路实现,至少也应在替换老旧车辆的新车中按一定比例配备。


相反,运输公司方面则以更换或改造轮椅乘坐大巴的费用及收益减少等为由,持续在法庭上抗辩。本案于2017年12月提起,是光州首例关于残障人士出行权利歧视救济的诉讼。


当天,光州残障人歧视撤废连带、为民主社会而奋斗的律师会光州全南分会、公益律师团体“同行”等在宣判后,于光州东区光州法院综合办公楼前召开记者会表示:“自残障当事人依据《禁止残障人歧视法》请求采取引进轮椅升降大巴和编制预算等积极救济措施以来,时隔7年,光州地方法院部分采纳了该请求”,“确认了高速大巴未安装轮椅升降设备以及在车站未提供上下车便利服务属于歧视,且存在为纠正该歧视而负有积极义务。”


他们指出:“被告Kumho高速迄今为止既不提供任何证明资料,只是一味以费用高昂为借口推托,光州市则反复主张自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与市内低地板大巴不同,轮椅升降设备改造相对简便,改造费用也已从超过3,000万韩元降至约2,500万韩元。”


他们还表示:“尽管国土交通部自2019年起就对该改造费用提供预算支持,但包括Kumho高速在内的所有高速大巴公司均未申请该预算,最终导致预算被削减”,“以每年购置10辆新车为例,引进轮椅升降设备的费用一年仅约2.5亿韩元,若考虑前述改造预算的支持,企业负担将大幅减轻。”


此外,他们强调:“光州市依据《交通弱者出行便利增进法》,有义务在地方交通弱者出行便利规划中制定涉及市外大巴的相关计划,并按照法律要求反映在财政预算中,但在2022年却将1万亿韩元预算变成了未执行结余”,“根据本案判决,Kumho高速应立即引进轮椅升降大巴,光州市也应积极制定并支持关于市外大巴客运站上下车便利提供的相关规划和预算。”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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