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大法院:“即使国会要求解除戒严,如总统不执行则解除无效”……1955年判示
“如无总统解除行为,戒严效力维持”
1955年判示…尹总统宣布解除戒严备受关注
随着国会通过要求解除戒严案,外界关注在尹锡悦总统即使面对国会的解除戒严要求仍不解除戒严时,戒严宣布的效力是否继续维持。经确认,过去大法院在解释戒严法上有关解除戒严的条款时,曾作出“在总统未作出另行的解除行为之前,戒严的效力继续维持”的趣旨判决。
据法律界4日消息,大法院在1955年曾以“即便有国会的解除要求,如果总统不予解除,则不会发生解除的效力”“国会的戒严解除要求在总统执行该要求之时才发生效力”为趣旨作出判示。不过,当时的戒严法中虽规定了与现行类似的“应当解除”内容,但由于当时宪法中并无关于戒严解除要求的明文规定,因此这一大法院见解在现行法制下能否仍被视为有效,预计会存在不同意见。
大法院在1955年1月宣判的一起涉及杀人、背信、业务上侵占等问题案件的上诉审中曾表示:“关于解除戒严的效力,即便有国会的解除要求,如总统未予解除,则应当解释为不会发生解除的效力,因此,与此相反的论点仅属独立见解而已。”
上述内容是大法院在驳回辩护律师“即使总统不解除戒严,经过一定期间后也会自动发生解除戒严效果”的上诉理由时所作出的论述。
当时施行的戒严法在“第三章 戒严的解除”一篇中,对戒严的解除作出了规定。
当时戒严法第20条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规定的事态恢复为平常状态时,总统解除戒严。”又第21条规定:“国会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当予以解除。”与现行宪法及戒严法相同,使用了“应当解除”的表述。
当时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上诉理由主张称:“关于非常戒严,国会一旦提出解除要求,总统就应当予以解除,这是戒严法第21条明文规定的内容;对于当时在釜山地区实施的非常戒严,国会曾提出解除要求已属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有此类要求时,总统应当尽可能迅速地解除戒严,即便未果断作出解除行为,自国会提出解除要求后,经过依社会通念认定为可以实行解除的期间时,应当视为戒严当然已被解除。”
辩护人还主张说:“自国会前述要求之时起,至对该被告作出前述第一次军法会议判决宣告之前,依社会通念认为可以解除戒严的期间已经经过,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或许存在认为戒严须经总统的解除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见解,但这与法律公布不同,不会产生限制国民权利、增加义务的结果,反而是解除上述限制和增加,因此无须总统的解除行为,经过相当期间后即可自动解除。”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的逻辑是:解除戒严并非限制国民权利,反而是解除对权利的限制,因此即使没有总统单独的解除戒严行为,只要有国会的解除要求,并且经过一定期间,戒严就会自动解除。
但大法院认为,此类辩护主张仅属“独立见解”,并表示即使有国会的解除要求,如总统不予解除,戒严也不会被解除。
如果查阅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解除戒严的规定,首先,宪法第77条第5款规定:“国会以在职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当予以解除。”经确认,这一内容首次被写入1962年12月26日修订的第6号宪法。
戒严法第11条(戒严的解除)第1款规定:“总统在根据第2条第2款或第3款所定戒严状况恢复为平常状态,或者国会要求解除戒严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解除戒严并予以公告。”
但同条第2款规定:“总统依照第1款解除戒严时,应当经过国务会议审议。”据此解读,仅凭国会表决通过解除戒严要求案,并不会立即产生戒严被解除的效果,仍保留了必须有总统作出解除戒严措施方能解除的解释空间。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