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Noh Taewoo非法资金为个人财产的审判及最高法院审理违宪”
“Noh Taewoo犯罪所得应适用类似‘亲日财产归属法’的法律”

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缴推进委员会事务局长 Kim Geunho 1日下午在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裁判所前手持宪法诉愿审判申请书。照片由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缴推进委员会提供

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缴推进委员会事务局长 Kim Geunho 1日下午在首尔钟路区齋洞宪法裁判所前手持宪法诉愿审判申请书。照片由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缴推进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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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Choi Taewon SK集团会长与Noh Soyeong Art Center Nabi馆长离婚诉讼二审中曝光的“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问题,市民团体称,“最近承认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可予追回的判决违反宪法”,并已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军政府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缴推进委员会”(下称“追缴委”)1日就“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争议”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宪法诉愿审判申请书,称其中存在违宪嫌疑。


追缴委表示:“Roh Tae-woo家族一直隐瞒真相,如今却企图取回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而近期对此予以认可的判决,明显违反宪法”,“我们提出宪法诉愿,是为了让Roh Tae-woo家族说出真相,实现国民的知情权,并据此让他们接受法律审判。”


追缴委在当天提交给宪法法院的宪法诉愿审判申请书中主张:“关于前总统Roh Tae-woo之女Noh Soyeong近日公开的‘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备忘录’,Kim Oksuk、Noh Soyeong、Noh Jaeheon等Roh Tae-woo家族成员侵害了国民的知情权,而承认这笔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审理,本身就是明显的违宪审判行为。”


追缴委还表示:“前总统Roh Tae-woo的夫人Kim Oksuk及其女儿Noh Soyeong、儿子Noh Jaeheon等Roh Tae-woo家族隐匿的犯罪收益,应当与《关于亲日反民族行为者财产归属国家的特别法》同一脉络,被追缴归入国库”,“而且,尽管他们身为社会公认人物,却对属于Roh Tae-woo犯罪收益的非法政治资金对检方和媒体等只字不提,这严重侵犯了包括作为媒体相关人员的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国民所享有的‘国民的知情权’。”


追缴委指出:“Roh Tae-woo家族一直以‘已经全部缴清追缴金’或‘已无财力,无法再缴纳剩余追缴金’为由向国民诉苦,欺骗国民”,并主张“根据《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附则,可以将非法政治资金追缴归入国库”。


追缴委表示:“最近Noh Soyeong在与丈夫、SK集团会长Choi Taewon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包括‘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备忘录’在内的、证明非法政治资金实质的证据,并陈述称:‘如果这些内容被公开,对内对外都会引发诸多揣测和不必要的争议,不仅会严重妨碍家庭和睦,还可能影响集团经营,因此一直仅在当事人之间作为只有家人知晓的秘密。虽然也担心被告(Choi会长)一方会利用媒体加以恶用,但在说服当事人并取得谅解后,决定作为证据提交。’”


接着称:“Noh Soyeong关于‘只在家人之间保密’的陈述,明显可以视为对‘国民的知情权’的侵害”,“包括Kim Oksuk、Noh Soyeong在内的Roh Tae-woo家族,针对前总统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中失踪款项的去向,从1995年至近期一直受到侦查机关和媒体的追问,却始终拒绝说出真相,最终闭口不言。甚至还声称‘父亲留下的只有毯子和枕头’,表现得仿佛并不存在隐匿的非法政治资金。Kim Oksuk、Noh Soyeong、Noh Jaeheon尽管是明显的社会公认人物,却在非法政治资金问题上侵犯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国民的知情权’。”


国库追回委员会1日向宪法法院提交宪法诉愿审判请求书并领取的收据。照片由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回推进委员会提供

国库追回委员会1日向宪法法院提交宪法诉愿审判请求书并领取的收据。照片由军事政权犯罪收益国库追回推进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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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委表示:“这些Roh Tae-woo家族成员拒不缴纳部分Roh Tae-woo非法政治资金追缴金,以‘没有钱’为由最终未能全额缴清,但在本次Choi Taewon与Noh Soyeong离婚诉讼中曝光的非法政治资金规模,远超想象,堪称天文数字”,“因此,我们希望促使他们说出真相,以实现国民的知情权,并据此让他们接受法律审判。”


追缴委指出:“根据《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8条(对犯罪收益等的没收)规定,可以没收犯罪收益财产、源自犯罪收益的财产以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收益等”,“此外,如可予没收的财产(下称‘没收对象财产’)与非没收对象财产混合,当需要没收该没收对象财产时,可以没收因混合而产生的财产,即在混合财产中,相当于没收对象财产(仅限于参与混合的部分)的金额或数量的部分。”


追缴委又称:“同法第9条(没收的要件等)规定,只有在没收对象财产或混合财产未归属于犯罪人以外之人时,方可没收。但若犯罪人以外之人在犯罪后明知相关情形而取得该没收对象财产或混合财产,即使该没收对象财产或混合财产已归属于犯罪人以外之人,也可以没收。”


追缴委接着表示:“这里重要的部分是与此相关的附则”,“查阅附则可知,其中明确写道:‘(关于犯罪收益等的隐匿及收受行为的适用例)第3条及第4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法施行前产生的犯罪收益,在本法施行后实施的相关行为。’”


追缴委主张:“Noh Soyeong声称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部分,实际上是Roh Tae-woo的非法政治资金,此类财产不符合公共福祉,因此应当依照大韩民国宪法第23条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权加以限制”,“民法在承认个人财产权应予保护的同时,也将其视为可从公共福祉角度予以限制的相对权利。如果部分非法政治资金近期新近曝光,那么这笔资金理应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最后,追缴委再次强调:“尽管Noh Soyeong主张这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也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该非法政治资金显然属于犯罪收益,因此应从公共福祉层面将其视为可以加以限制的相对权利,这一判断才是正确的。”



此前,追缴委已就涉嫌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及《惩治税收犯罪法》等罪名,向检察机关和国税厅举报了馆长Noh Soyeong。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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