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英丰方向高丽锌一方提起的、要求停止其进行自家股份公开收购的临时处分申请。法院认为,以目前阶段的情况来看,并未充分证明需要采取临时处分所要求的被保全权利及保全必要性。


发表立场的Korea Zinc会长 Choi Yunbeom。联合报道提供

发表立场的Korea Zinc会长 Choi Yunbeom。联合报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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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50部(首席部长期任法官 Kim Sanghun)就英丰针对高丽锌会长 Choi Yunbeom 一方提出的、要求停止公开收购程序的临时处分申请,作出了上述决定。


英丰方面称,高丽锌自本月4日起至23日止,以每股89万韩元的价格公开收购自家股份,遂向法院申请临时处分,请求阻止该公开收购。其主张,高丽锌董事推进自家股份公开收购,违反了《资本市场法》及《商法》以及高丽锌公司章程,构成职务侵占,并违反了《商法》上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审判庭首先认为:“在《资本市场法》及《商法》的任何条文中,都不存在如英丰所主张的那种‘在计算自家股份取得金额上限时,应当扣除公司任意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意的规定。”同时指出:“即便在公开收购方面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也不能据此认定违反《资本市场法》。”


法院还否定了英丰方面提出的职务侵占主张。审判庭表示:“英丰在推进先行公开收购的过程中,已将收购价格从最初的66万韩元上调至88万韩元”,“在目前阶段,很难明确计算出高丽锌的适当股价。”


审判庭接着指出:“即使自家股份公开收购的收购价格高于市价,考虑到公开收购并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且在《商法》规定的以可分配利润为上限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并未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高丽锌董事将收购价格定在高于市价的水平,只要已经决定将所收购的全部自家股份予以注销,就不能断然认定这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审判庭表示:“只要高丽锌遵守了《商法》及《资本市场法》上的各项程序,即便自家股份公开收购的目的中包含了经营权防御,也不能断然认定该自家股份公开收购属违法行为”,“仅凭目前为止英丰提交的资料,还不足以认为自家股份公开收购构成职务侵占,或构成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情形。”


在本次第二轮临时处分诉讼中,高丽锌自家股份公开收购究竟是为了全体公司利益,还是为了包括 Choi 会长在内的现任经营层利益,成为重要争点。


英丰与高丽锌方面围绕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尖锐对立:▲以每股89万韩元实施的高丽锌自家股份公开收购是否会给公司造成损害;▲作出该项决定的董事是否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是否可以仅凭董事会决议,将任意公积金计入可分配利润限额之内,用作取得自家股份的资金来源;▲第一大股东英丰无法参与的自家股份公开收购是否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等。


此前,英丰方面为获取高丽锌的经营权,表示将参与公开收购,并向法院申请临时处分,要求在该收购期间(上月13日至本月4日)禁止高丽锌取得自家股份,但该申请已于本月2日被驳回。



英丰及 MBK Partners 与作为现任经营层的 Choi 会长一方,正围绕世界第一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高丽锌的经营权展开股权争夺战。随着当天法院作出“可以继续进行自家股份回购”的决定,高丽锌预计将持续推进至本月23日为止的自家股份公开收购,全力争取表决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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