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对会员制高尔夫球场每名入场者征收1万2000韩元个别消费税的现行《个别消费税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早在2012年也曾就同一条款作出合宪决定。其间虽然享受高尔夫运动的人有所增加,但宪法法院认为,尚难以认定高尔夫已大众化到足以推翻既有判例的程度。


图片来源 Pix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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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4日消息,宪法法院在高尔夫球场经营者A某就《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第3款第4目提出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6名裁判官合宪、3名裁判官合宪不合致的意见,作出驳回(合宪)决定。


在京畿道加平经营会员制高尔夫球场的A某,于2018年4月12日就2018年第一季度高尔夫球场入场行为,申报个别消费税5851万2000韩元、教育税1755万3600韩元、农村渔村特别税1755万3600韩元等,共计约9360万韩元的税款,并于同月25日完成缴纳。


A某于同年11月9日向南杨州税务署署长提出更正申请,主张自己缴纳的个别消费税等的依据法律违宪,请求将此前缴纳的个别消费税、教育税和农村渔村特别税全额减免。


但南杨州税务署署长以上述税款系依据《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第3条等合法缴纳为由,拒绝了更正申请。于是A某向义王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杨州税务署署长的拒绝处分。


在诉讼过程中,他向合议庭申请提请对作为课税依据的《个别消费税法》相关条款进行违宪法律审判,但未获采纳,遂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课税对象和税率)第3款列举了对“入场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的场所,具体包括:▲赛马场(每人每次入场1000韩元,场外投注站为2000韩元)▲自行车赛场、摩托艇赛场(每人每次入场400韩元,场外卖场800韩元)▲安装有赌博机的场所(每人每次入场1万韩元)▲高尔夫球场(每人每次入场1万2000韩元)▲赌场(每人每次入场5万韩元,废矿区赌场6300韩元,外国人2000韩元)等。


A某在提出宪法诉愿时主张,如此对进入高尔夫球场的每人每次入场征收1万2000韩元个别消费税的《个别消费税法》第1条第3款第4目,侵犯了财产权,违反了税收平等主义原则。


但宪法法院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首先引用了其在2012年就同一条款作出的决定。当时宪法法院判断,该条款不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不违背税收平等主义,因此合宪。


当时宪法法院称:“对高尔夫球场入场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是为了通过对奢侈性消费的纳税能力相应课税,谋求课税的公平性”,“高尔夫仍然是许多国民难以在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使用的高档体育项目,对每人每次入场征收1万2000韩元的税率尚难认为过高”。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对赛马场等其他高档体育设施征收个别消费税,却只对高尔夫球场征收个别消费税,有失公平”的主张,宪法法院还指出:“对需求不旺盛的品目征收个别消费税,可能导致征收成本高于税收本身,因此将其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反而更为适当,而目前尚难认为骑马场使用行为存在足以征收个别消费税的需求”并称,“仅对高尔夫球场入场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的立法判断,难以被视为超出政策形成权限的恣意措施,也不能认为是对高尔夫球场入场行为施加不合理差别”。


宪法法院认为,与当时相比,虽然其间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不足以达到推翻先前决定的程度。


合议庭指出:“自先例决定宣告以来,高尔夫人口持续增加,高尔夫球场不断扩建,但在高尔夫球场使用费、会员权价格等费用和使用可及性、一般国民的认知层面上,仍难以认为高尔夫球场使用行为的奢侈性消费属性已被完全削弱,或已确立为一种大众性消费行为;同时,相较于各个高尔夫球场使用费持续上涨,自1998年以来个别消费税税率一直维持在1万2000韩元的固定税率,这一点也应予以考虑。”


此外,宪法法院还将政府于2022年1月发布的“高尔夫球场使用合理化及高尔夫产业创新方案”等实际政策与税制的变化,作为合宪依据之一。相关政策在积极鼓励和支持高尔夫产业发展及高尔夫大众化的同时,仅对坚持高价、高端定位的非会员制高尔夫球场和会员制高尔夫球场征收个别消费税。


《个别消费税法》施行令在对上位法规定的课税场所作出具体规定时,将▲由国防部部长指导、监督的高尔夫球场和▲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指定的大众型高尔夫球场排除在课税对象高尔夫球场之外。


宪法法院表示:“尽管高尔夫球场总数持续增加,但实际申报、缴纳个别消费税的高尔夫球场数量却从2012年的约200家减少至2023年的约160家”,“综合上述内容,本案并不存在必须与先例作出不同判断的情势变更或必要性。因此,审查对象条款不能被认为违反过度禁止原则而侵犯财产权。”


宪法法院还认为,有争议的条款依然不违反税收平等主义原则。


宪法法院表示:“与先例中对比判断对象——骑马场相比,虽然自先例宣告以来,骑马人口等有所增加,但以2022年为基准,其产出总额估计在约1000亿韩元规模,与营业额超过6万亿韩元的高尔夫球场经营业相比,仍难以认为存在足以征收个别消费税的需求。”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申请人还主张,对入场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除高尔夫球场外,仅对赛马场等赌博行为场所征收,因此审查对象条款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不同者视为相同’,违反平等原则。但这仅是由于基于对入场行为课税这一课税方式的共通性,在立法技术上被规定在同一款项之中而已。对赌博行为场所的课税与对高尔夫球场入场行为的课税在目的和税率上皆不相同,不能仅凭形式上规定在同一条款这一点,就认定是将不同对象视为相同。”


相反,宪法法院院长Lee Jongseok及裁判官Lee Youngjin、Kim Hyeongdu则持反对意见,认为相关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犯财产权,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高尔夫球场与其他体育设施区别对待,违反宪法,应作出在新立法完成前命令暂时适用的合宪不合致决定。



这些裁判官表示:“高尔夫已不再是特定富裕阶层享受的高价娱乐性消费活动,而是大众体育和健康的体育活动”,“难以将其视为足以成为个别消费税课税对象的奢侈性消费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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