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在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丢弃或否认所有权的遗失物,可以作为另案侦查的证据使用,即便不保障被扣押人对扣押程序的参与权,也不构成违法。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8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eonsu)于上月25日撤销了对因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和《青少年性保护法》而被起诉的A某部分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被指控在2017年至2019年间向女性青少年付钱买春,并非法拍摄这些行为,制作出现有儿童·青少年的淫秽物品。此外,A某的妻子B某在电脑中偶然发现了偷拍女性身体的照片,在与熟人商量的过程中向警方举报了这一情况。警方据此申请并获批搜查扣押令,从A某的电脑中扣押了偷拍照片。


然而,在搜查扣押前夕,A某将装有文件存储介质SSD卡的鞋袋扔到了屋外。警方发现了该物品,但A某否认那是自己的。警察将该SSD卡视为遗失物,依据《刑事诉讼法》在未另行申请令状的情况下予以扣押。


在A某的电脑和SSD卡中,除举报内容外,还另外发现了包括儿童·青少年在内的多名女性裸体或发生性关系的影像等资料。检方将A某提起公诉时,把上述全部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在随后的审理中,警方以遗失物名义、未凭令状扣押的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成为争议焦点。原则上,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过程中发现别案犯罪时,应当重新申请令状;在搜查扣押及搜索存储介质的过程中,也应保障被扣押人的参与权。


一审法院认可了相关证据能力,认定大部分指控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相反,二审法院认为,在无令状情况下扣押的遗失物不能作为证据,仅认定购买性服务的指控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但大法院认为,SSD卡属于遗失物,即使未保障被告人的参与权,且扣押内容与签发令状时所涉犯罪无关,也不构成违法,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


大法院表示:“作为遗失物扣押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218条,并不要求事前或事后必须申请令状”,“在扣押任意提交物的情况下,提交人可以对提交与扣押的对象进行个别指定或限定范围,但对遗失物的扣押则很难假定存在提交人。”


大法院接着指出:“若持有信息存储介质的人已经放弃或可被认定为已放弃对此的权利,那么侦查机关在无令状的情况下进行扣押时,不能认为扣押对象或范围必须限定为与该案件有关的内容,也不能认为参与权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认为:“原审在适用有关遗失物扣押的法律原理方面存在误解,且未尽必要的审理义务,已对判决产生影响,属违法情形”,据此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不过,大法院与二审法院一样认为,对于警方在未重新申请令状的情况下任意扣押的电脑文件,不具有证据能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