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大学ICT中心主办“流通监管改善论坛”
“现行计量方式是否符合立法宗旨存疑”

学界提出意见称,有必要重新审视为防止流通大企业不公平交易而制定的《大规模流通业法》《加盟事业法》《代理店法》等所谓“流通三法”中有关罚金(课征金)计算方式的调整问题。罚金制度在法律上是为了追缴不当得利并进行金钱制裁而设立的,但若按现行以销售额等各不相同的标准来计算,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令人质疑。


西江大学ICT法经济研究所21日在首尔中区法务法人光场研讨室召开了“流通监管改善论坛”。以“流通三法罚金制度的批判性检讨”为主题作主旨发言的庆尚国立大学法学系教授 Park Junyoung 表示:“现行罚金计算的基础变量分别设定为供货价款、相关销售额、违法金额,各不相同”,“有必要检视这些标准是否符合流通三法的立法宗旨”。


西江大学ICT法经济研究所21日在首尔中区法务法人广场研讨室举办了“流通监管改善论坛”。ICT法经济研究所所长、首尔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Hong Dae-sik与公平交易法专业律师们正在进行特别座谈会。/记者 曺成弼 提供 @gatozz

西江大学ICT法经济研究所21日在首尔中区法务法人广场研讨室举办了“流通监管改善论坛”。ICT法经济研究所所长、首尔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Hong Dae-sik与公平交易法专业律师们正在进行特别座谈会。/记者 曺成弼 提供 @gato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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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流通三法均独立于《公平交易法》而运行各自的罚金制度。《大规模流通业法》通过第35条规定,按相关供货价款、相关租金、违法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罚金。《加盟事业法》同样在第35条中规定,以相关销售额为计算基准。此外,《代理店法》则通过第25条以违法金额为计算基准。Park 教授指出:“罚金计算过于复杂,且是否与各法律的立法宗旨相契合,存在可以提出问题的空间。”


流通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共同确立公平的交易秩序,使大规模流通业者与供货业者,或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等在对等地位上实现相互补充式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均衡成长和发展作出贡献,这一点在各法律第1条中均有明文规定。学界通说认为,罚金依照立法宗旨,同时具有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追缴与金钱制裁的双重性质。大法院亦在2000年的判例中指出,罚金的征收虽具有制裁性,但其基本目的在于剥夺违法取得的经济利益。


Park 教授表示:“以相关销售额为基准计算罚金,可被重新解读为偏重制裁性;而以违法金额为基准时,则更偏向不当得利追缴的性质”,“现行流通三法罚金制度的计算方式,很难认为同时充分实现了这两项功能。”他接着指出:“以相关销售额为基准时,基本计算标准的规模会被估算得过大,导致实际罚金金额过高,这一点需要加以考量。”


业界也主张,现行流通三法的罚金制度存在矛盾。一位出席研讨会的业界相关人士表示:“流通业实际上是制造商供货、流通企业进行销售的结构,利润率相当低”,“以商品整体销售额为基准来征收罚金是否妥当,令人怀疑。”



Park 教授在制度改进方案方面判断,有必要追求流通三法罚金制度的统一性。他表示:“从罚金金额的比例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来看,有必要考虑以违法金额为基准进行一元化”,“基本计算基准和适用费率等也可以进行统一性的规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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