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张紫妍相关伪证”前经纪公司代表 Kim Jongseung 二审获实刑,当庭收监
在已故演员张紫妍案件相关审判中,被以涉嫌作伪证起诉的前经纪公司代表在二审被判处实刑并当庭收监。
20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4-1庭(审判长 Yang Jijung、Eom Cheol、Lee Hoonjae)以伪证罪名,判处张某前所属经纪公司代表 Kim Jongseung(54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当庭收监。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经营着已故张紫妍所属的企划公司,比任何人都更清楚事件内情,却一味逃避自身责任,急于缩小案件。”并指出:“当时被告人还曾逃往日本。”
合议庭接着表示:“从其在相关刑事审判中的证言内容以及在本案中表现出的一系列态度来看,都令人怀疑被告人是否对亡者怀有哪怕最低限度的歉疚或良心上的谴责”,“正如在刑事诉讼等程序中已被认可其责任一样,亡者看上去并非毫无根据地捏造虚假事实。”
合议庭还表示:“即便如此,被告人仍不断作出虚假陈述,至今在本院审理中依然否认犯罪事实,未表现出反省态度”,“被告人的陈述与本案具有极其重要的关联性,综合上述情形,本案并不轻微,犯罪情节亦不良,理应予以严惩。”合议庭说明对其当庭收监的理由为“存在逃跑之虞”。
Kim某被控于2012年11月在时任民主统合党议员 Lee Jongkul 名誉毁损案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庭时作伪证。
Lee前议员曾于2009年在国会对政府质询中,就张某案件点名提及朝鲜日报社高管等人的实名,朝鲜日报方面则以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予以应对。
此后,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朝鲜日报方面撤回了对Lee前议员的刑事控告,2013年3月,法院在该刑事案件审理中作出了公诉驳回决定。
在公诉驳回决定作出之前的2012年11月,Kim某以证人身份出席Lee前议员的刑事审判,就朝鲜日报方面相关人士作出“在张某去世之后,我才第一次知道Koreana Hotel社长 Bang Yonghun 是谁”以及“(在酒席上)偶然遇见”的趣旨陈述。还作出了“从未殴打过包括张紫妍在内的所属艺人”这一趣旨的证言。
法务部检察过往史委员会在2019年5月公布“张紫妍名单”事件调查结果时,建议检方就Kim某涉嫌伪证一事展开调查,认为其在Lee前议员刑事审判中所作证言构成伪证。
对Kim某展开调查的检方认为,其伪证嫌疑成立,并于2019年7月将其提起公诉。
此前一审法院在Kim某5项公诉事实中,仅认定其中2项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Kim某自侦查阶段至审判过程,始终一贯否认自己的嫌疑。此外,在审判进行中,TV朝鲜代表 Bang Jeongho 被指定为证人,但未出庭作证;前社长 Bang Yonghun 亦未响应证人传唤。
合议庭认定,关于2007年10月前社长Bang Yonghun 出席的某次聚餐中Kim某与张某出席的事实,以及2008年10月Kim某与张某在娱乐场所与代表Bang Jeongho 会面的事实,Kim某的相关证言构成伪证。
合议庭指出:“刚刚开始演艺活动的张某,在经纪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自己前往(前社长Bang出席的)聚餐场合打招呼,这一点难以理解”,“应当认为被告人在聚餐时至少已经知道Bang Yonghun 出席一事。”
合议庭还表示:“综合证人证言等情况,被告人事先知晓Bang Jeongho 将出席聚会,并带张某前往娱乐场所”,“这一点也与张某的通话记录相吻合。”
但一审合议庭对于Kim某“从未殴打过包括张某在内的所属艺人”的发言则认为,应理解为“并非经常性殴打”,而非“从未殴打过一次”,并以“仅凭提交的证据,无法断定其为虚假”为由,宣告无罪。
然而,当天二审合议庭推翻了一审关于无罪的判断,将Kim某相关嫌疑全部改判为有罪。
合议庭表示:“当时审判中,被告人所接受问题的要旨在于,无论是一两次还是经常性地,是否实施过殴打行为”,“原审认定无罪的判断难以令人信服。”
合议庭指出:“Lee Jongkul 前议员的刑事案件虽然因撤回控告而形式上终结,但Kim某的证言与该案件有着诸多关联”,“尽管如此,Kim某在经营亡者所属的企划公司、对内情了如指掌的情况下,仍一味逃避自身责任,急于缩小、隐瞒案件。”
合议庭接着表示:“从Kim某在本案中表现出的态度来看,令人怀疑其是否对亡者怀有最低限度的歉疚或良心上的谴责”,“其犯罪情节不良,理应予以严惩。”
此前,Kim某因2013年涉嫌殴打张某一案,也曾在大法院终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判决已获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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