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长和保育教师将可进行管教
《婴幼儿保育法实施令》修订案获审议通过
相关法律施行令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可以为指导婴幼儿的人格·人际关系以及保健·安全等,实施管教或训诫。
教育部于30日表示,在国务会议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案已获审议并通过。本次施行令修订是为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职员工保育活动的保护,而在2024年2月修订《婴幼儿保育法》之后所采取的后续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施行令,新设条款规定,幼儿园园长或保育教师可以在学业、保健·安全、人格·人际关系等领域,通过劝告、咨询、提醒、管教·训诫等方式对婴幼儿进行指导。但在此情况下,不得使用工具或身体等对婴幼儿身体施加痛苦的方式,相关内容也被写入施行令。
关于婴幼儿生活指导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将由教育部长官制定并予以公告。此外,还确立了为保护保育教职员工保育活动而必须制定相关政策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施行令还规定,国家(每5年)、地方自治团体(地方政府,每1年)须以此为周期,经保育活动保护委员会以及市·道保育活动保护委员会审议后,制定并实施保育活动保护政策。
同时,本次施行令修正案还包括,为提高职场托儿所设置义务的履行率,将对未履行设置义务的事业场所的名单予以更为具体的公示。该问题在2023年被凸显出来:时尚平台A公司被曝出曾发表“希望入托的员工很少”“罚款比(设置职场托儿所)更便宜”等言论,因此在修正案中被重点讨论。
此前,对未履行职场托儿所设置义务的事业场所,仅公示事业场所名称、常驻职工人数、女性职工人数、保育对象婴幼儿人数及未履行理由、拒绝配合实况调查事实等信息;今后将在此基础上,追加公示事业主姓名和名单公示累计次数。
此外,通过本次修订,工资补贴对象将由“保育教师”扩大为“保育教职员工”。据此,不仅保育教师,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可以向保育教职员工提供人工成本补贴的法律依据得以确立。除幼儿园教师外,负责幼儿园管理·运营等工作的职员也被纳入工资补贴对象范围,预计人工成本的盲区将有所缩小。
副总理兼教育部长官 Lee Jooho 表示:“通过本次修订,加强了对保育教职员工教育活动的保护以及对未设置职场托儿所事业场所的制裁力度,预计教育·保育条件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