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虚假公告到更正公告发布
投资者难以及时察觉事实”
就大宇造船海洋小额投资者以公司粉饰会计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针对法人及经营层、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大法院就其中认定“根据《资本市场法》的损失额推定已被 번복”的部分,撤销并发回了原审。大宇造船海洋于去年被韩华集团收购后,将公司名称更改为韩华海洋。
25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院法官 Oh Kyungmi)在291名投资者针对韩华海洋及前大宇造船海洋社长 Ko Jaeho、安津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上诉审中,撤销了驳回损害赔偿请求的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合议庭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从包含粉饰会计内容的财务报表被披露的2014年4月1日起,直至大宇造船海洋赤字前景被报道之前,股东所遭受的损失并非因虚假披露所致,该判断存在错误。鉴于在此期间曾有揭示公司财务不健全性的报道,不能断然认定虚假披露与股价下跌无关,其意旨在此。
此前,大宇造船海洋在2008年至2016年,历时8年多实施了粉饰会计。经查,其通过虚增销售额、压低销售成本等多种手法进行造假。安津会计师事务所对包含上述粉饰会计内容的大宇造船海洋审计报告出具了“适当”意见。
对此,隶属金融委员会的证券期货委员会于2017年对大宇造船海洋处以45亿韩元罚款,并作出建议解除时任大宇造船海洋首席财务官(CFO) Kim Yeoljung 职务、实施为期3年的指定审计人制度、对2008年至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等处分。同时,对安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为期1年的审计业务停业处分。
一审和二审均判决原告投资者部分胜诉,但获赔金额从一审的102亿韩元在二审中调整为92亿韩元。大法院表示:“对于原告就自虚假披露次日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所出售股票或股票跌幅部分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认定根据《资本市场法》的损失额推定已被推翻,故撤销原审就该部分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但在责任限制部分,则维持了原审判断。大法院表示:“对被告公司及被告代表理事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为全部损失额的70%,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为损失额的30%,对此认同原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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