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首尔三星税务所征税3300万韩元提起诉讼
法院:“本为居住用途,应视为住宅”
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便将江南公寓用于办公而非居住,仍对其征收综合不动产税(综合房地产税)是合法的。
据法律界21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五部(审判长法官 Kim Sunyeol)近日在A某针对首尔三成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请求撤销综合不动产税等课税处分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某于2016年4月购买了首尔江南区一处公寓,将该公寓登记为自己担任代表的法人的本店所在地后,用作办公室。三成税务署于2021年11月向A某征收约3300万韩元的综合不动产税及农渔村特别税。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将该公寓用作办公室,不属于住宅,因此不应成为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
但合议庭认为,A某所拥有的公寓属于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住宅。该公寓在A某购入之后仍然有居民登记申报,在出售之后也被申报为他人的居住地。合议庭以此为依据认定,即使该公寓一度被用作办公室,其仍然是随时可以用于居住的住宅。
合议庭为此引用了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该判例指出:“即便某一建筑物在一段时间内被用作非居住用途,但只要其结构、功能及设施等本来就是为居住用途而设置,并处于适合居住的状态,且居住功能仍被维持和管理,致使本人或第三人随时可以将其作为住宅使用,则将其视为住宅是妥当的。”
合议庭表示:“即使曾一度被用作办公室,该公寓的结构、功能及设施等仍处于适合作为住宅使用的状态”,“居住功能也被原样维持和管理,在课税基准日时,该公寓仍具备家庭成员可以长期独立居住生活的结构”,从而说明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合议庭同时补充称:“仅凭公寓的燃气、自来水使用量几乎没有这一点,不能评价为该公寓已经发生难以恢复为住宅的程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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