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判处拘役1年5个月,缓刑3年
去年12月,在水原站换乘中心发生一起撞上行人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17人受伤,一名50多岁的公交车司机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金秀贞法官)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等罪名,对在无拘状态下被起诉的A某(56岁,女)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合议庭同时责令A某进行240小时社会服务,并参加40小时守法驾驶课程。
A某被控于去年12月22日下午1时26分,在京畿道水原市水原站二层换乘中心驾驶电动车辆30-1路市内公交车行驶时,冲入车道内的市民,造成18人死伤。事故导致在斑马线附近的一名70多岁女性行人被公交车碾压身亡,另有2人受重伤,需16周以上治疗,15人受轻伤接受治疗。
据查明,事发时A某在换乘中心站台短暂停车,协助乘客上下车后再次出发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她误以为车辆仍处于在站台停放状态,为检查投币箱而从驾驶座起身,车辆开始移动时,她误踩了油门踏板而非制动踏板。
检方此前求处A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在上月24日举行的公判中,A某表示:“我开公交车已经很久,从未想过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对去世的人和遗属以及受伤的人感到抱歉,觉得自己犯下了大罪。”
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作为市内公交车司机,本应为市民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却给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造成严重伤害,过失重大。尤其是死亡被害人是一位老年女性,仅从记录中想象其身体上的痛苦都令人难以直视。即便只是瞬间的失误,考虑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程度,有必要从严处罚。”合议庭接着表示:“但同时也斟酌了其真心反省过错、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因本案辞去以驾驶公交车为生的工作等情节”,说明了宣告缓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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