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于27日实施“修订监督规程”
经营者须申报组织、人力、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
国内外监管机构展开调查时可中止申报审查

当局推行虚拟资产服务商大股东“姓名·地址”强制申报制度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委员会24日表示,将自本月27日起实施补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制度内容的《修订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监督规定》(下称“修订监督规定”)。该规定包含了2024年3月26日施行的《修订特定金融信息法施行令》所委任的事项等内容。


首先,修订监督规定为申报虚拟资产相关法令遵守体系和大股东现况等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为遵守《特定金融信息法》《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等虚拟资产相关法律而建立的合规体系事项,新增为申报事项。


具体而言,将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其为遵守法律而是否适当具备组织和人力、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体系等。此前,这类事项并未在申报事项中作出明文规定,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审查阶段,缺乏能够掌握其为防止洗钱行为和保护用户等而建立的法令遵守体系的明确法律依据。此外,还将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大股东的姓名、住址等现况纳入申报事项。迄今为止,申报事项中没有与股东相关的项目,缺乏掌握最大股东及主要股东现况的法律依据。


第二,将根据不同申报事项,分别规定变更申报书的提交期限。施行令此前已将各申报事项的变更申报书提交期限的具体规定,委任至公告层面。修订监督规定中规定:△关于大股东现况、经营者所在地等事项,应在申报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4日内提交变更申报书;△对于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变更等,需要时间准备证明变更事项相关文件的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对于代表人、董事变更等其他事项,应在变更之日30日前提交变更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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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放实名确认存取款账户的金融公司等,将被要求制定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业务指引,并具体化必须配备的物理设施要件。规定其必须配备为顺利提供实名确认存取款账户所需的信息系统,以及能够通过实名确认存取款账户识别、确认洗钱行为等风险的信息系统。


第四,引入中止与重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审查的程序。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时,如发生以下情形:△针对申报经营者、代表人、董事、大股东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金融当局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调查、检查程序,且相关诉讼、调查或检查内容对申报审查产生重大影响;△事实关系查询等程序正在进行中时,将可在相关程序结束前中止申报审查,并为此提供法律依据。尤其是,侦查机关不仅包括金融委员会、金融情报分析院(FIU)、检察厅、金融监督院等国内监管机构,还包括与之相当的外国监管机构。同时,规定每6个月必须审查一次对已中止案件是否予以重启,从而提高当事人的可预见性。


本次修订监督规定将自2024年6月27日施行之时起,立即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新设、变更、续期申报审查。既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修订监督规定,就新增纳入申报事项的大股东现况、虚拟资产相关法令遵守体系等内容,自施行日起3个月内完成申报。



金融委员会表示:“今后将完成反映修订特定金融信息法施行令和修订监督规定内容的详细申报程序及申报审查相关事项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申报手册修订工作,并于7月初(暂定)对外公开。”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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