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过错配偶幸福追求权的争议
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前女性家庭部次官 Kim Kyungseon

前女性家庭部次官 Kim Kyungs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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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不得再婚”,这是我国《民法典》第810条的规定,自1958年《民法典》制定时起就已明文写入。这既是禁止重婚的条款,也是宣示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婚姻制度作为社会的根本制度,会因时代和社会而异,但在现代社会中最为普遍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制”。


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存在多种学说。部分人类学家和进化论学者认为,与一般哺乳动物不同,人类子女需要长时间抚育,只有夫妻合力抚养子女,后代的生存可能性才会提高,因此逐渐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他们以此为依据指出,与人类类似,在幼崽出生后需要长时间抚育的鸟类中,有90%是以一夫一妻的方式生活。

除此之外,还有研究通过以两种在遗传学要素上相似、但在交配行为上存在巨大差异的鼠类为对象进行实验,从生物学角度分析,认为特定激素会导致交配行为方式的差异。


然而,对一夫一妻制最为合理的解释,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F.恩格斯提出的理论:一夫一妻制是私有财产观念产生之后,由“私人所有”这一经济条件催生出来的家庭形态。恩格斯认为,自人类定居并从事农耕生活以来,私有财产观念应运而生,随之必然出现财产或社会地位继承的问题,而在将继承人明确为“确凿的亲生血亲”这一点上,一夫一妻制是最为稳定的制度。


人类历史早在这之前很久就已开始,但一夫一妻制是自农业社会开启的1万年前起逐步形成的制度,这一点也可视为与上述理论相吻合。婚姻制度是社会中最小也是最基本单位——家庭的构成原理,因此无论其起源如何,毫无疑问,它都是维系我们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支撑我们社会的核心规范。


围绕这一基本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争议之一,是在离婚制度中是否应当引入破裂主义的问题。关于我国最高法院不承认过错方配偶离婚请求权的立场,社会上有许多观点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幸福追求权。

对此,我国最高法院认为,与我国不同,那些在离婚方面采纳破裂主义的国家,其离婚法制只承认诉讼离婚,不承认协议离婚;而我国则通过真诚态度和充分补偿说服对方,为协议离婚打开了道路,因此不能认为侵害了幸福追求权。据称在现实中,约80%的离婚是通过协议离婚完成的。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婚姻和家庭生活应当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和维持,国家保障之。”为了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宪法价值,《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规定应运而生,对这些条文的解释原则也应当以该宪法价值为基础加以确立。



过错方配偶的幸福追求权,是否也应在不严重损害对方配偶或子女利益、且不明显违背正义与公平观念的范围内行使?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当不分贫富,一律公平适用。相反,如果当事人属于社会领导阶层,或处于“公众人物”的地位,就更应当如此。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让人遵守。更何况,如果某种制度在成文法出现之前,就已经作为人类的普遍制度而确立,那么它就更应被视为必须加以维护的核心价值。

Kim Kyungseon 前女性家庭部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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