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如要对持有儿童·青少年色情物品者适用加重处罚,必须具体证明其具有销售或散布等目的。
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No Jeonghee 大法官)近日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对因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及诈骗嫌疑被起诉的 Baek 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二审原判。
Baek 某被控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保存了2121个由青少年出镜的色情物品,并以将其出售为名,骗取了价值60万韩元的文化礼品券。根据旧《青少年性保护法》,如仅持有利用儿童·青少年的色情物品,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如进行销售、出借、散布、提供,或以此为目的而持有的,则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争点在于应对 Baek 某适用哪一处罚条款。检方主张,Baek 某“以营利为目的”持有相关物品这一点可以被认定,因而应予以加重处罚。相反,Baek 某则辩称其并无实际销售意图。
一审法院判处 Baek 某有期徒刑10个月,但二审法院采纳了 Baek 某的主张,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8个月。二审法院认为,如要适用更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必须具体证明其是以“销售、出借、散布、提供”为目的而持有相关物品。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大法院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从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不存在对旧《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此为目的’之含义的法律适用错误”,并驳回了检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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