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高频开户且有亏损经历者,高额投资“0%”赔偿
几乎难见100%全额赔付案例
年龄、投资经验、投资金额等情况多样
以存款为目的、超高龄、首次购买时赔偿约“75%”

[香港ELS 赔偿]最高赔偿比例或达70%~80%…各类案例赔偿比例如何? View original image

根据金融监督院11日提出的与香港H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SCEI)挂钩的股票挂钩证券(ELS)损失纠纷调解标准,如果投资者此前有过ELS损失经历,或至今为止ELS投资累计收益规模超过本次香港ELS投资损失等,投资者自身责任较大的情况下,也存在完全得不到任何损失赔偿的情形。


另外,从金融监督院提出的损失纠纷调解标准的多项内容来看,可获赔偿的最高比例很难达到100%。最高赔偿比例很可能在70%至80%区间内确定。


在认购香港H指数ELS后已确定损失的投资者,将根据银行、证券公司等销售渠道的不同,以及过去投资经验的不同,适用各不相同的赔偿比例。在适用因销售机构因素产生的20%~40%基本赔偿比例的同时,如为ELS认购经验不超过2次、过去没有敲入(Knock-in)或损失经历的高龄者,从理论上讲最多可以获得100%的损失补偿,但现实中很可能在70%~80%水平。金融监督院按不同赔偿比例列举了10个实际案例,其中最高赔偿比例约为75%。相反,即便适用基本赔偿比例,也会根据投资规模和投资经验等投资者个别考量因素进行扣减,出现完全无法收回任何投资本金的案例。


金融监督院计划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立即启动纠纷调解程序,并让各销售机构按照标准自行实施赔偿。根据销售渠道、年龄、投资经验、投资金额等多种情形,赔偿比例将如何变化?以下是金融监督院提出的10个案例。


①在银行员工推荐下向ELS投资1亿韩元的50多岁投资者……认购经验62次·损失经历1次

50多岁中段的S某此前有62次认购ELS产品的经验,并有1次损失经历。2021年1月,S某在癸银行某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向ELS产品投资了1亿韩元,今年1月到期时发生了损失。金融监督院调查结果显示,S某此前认购ELS的次数总计达62次,以前通过ELS投资获得的累计收益规模超过本次香港H ELS的损失规模,属于多次进行ELS投资的投资者。此外,金融监督院通过检查确认,该银行在说明ELS产品时,存在遗漏部分投资风险等违反说明义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未保管投资劝诱资料等问题。


根据旧《资本市场法》有关说明义务违反的规定,S某可适用因说明义务违反导致的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20%,再加上因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投资劝诱资料保管义务等各增加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因销售机构因素适用的赔偿比例为35%。但由于确认S某此前认购ELS产品多达62次,并有一次损失经历,因此在投资者考量因素部分需分别扣减10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此外,由于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至1亿韩元以下,再扣减5个百分点,且此前ELS累计收益超过本次损失,再扣减10个百分点。由此,即便S某确定的损失金额为5000万韩元,最终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金。


②以银行存款为目的·投资2500万韩元·80多岁出头的高龄者

80多岁出头的J某,2021年1月以办理存款业务为目的,前往“甲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认购了2500万韩元的ELS产品,但在今年1月到期时损失已经确定。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甲银行”在说明ELS产品时,存在遗漏部分投资风险或传达歪曲内容等违反说明义务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此外在营业网点柜台等处,还被追加查明存在包括个别违反适合性原则在内的禁止不当劝诱规定的违反行为,以及未遵守高龄者保护标准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80多岁的投资者J某,首先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可适用基本赔偿比例20%;再加上违反适合性原则、违反禁止不当劝诱规定、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加重责任,因销售机构因素适用的赔偿比例为50%。在此基础上,考虑到J某在认购时已年满80岁以上,属于超高龄者,且销售机构未遵守高龄者保护标准,可再加15个百分点,并考虑其以办理存款为目的而来,再加10个百分点,对损失的赔偿比例合计达到75%。


③在银行员工推荐下投资5000万韩元的80多岁出头高龄者

J某因ELS产品认购经验仅有2次、没有延迟赎回·敲入·损失经历、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等因素,被认定不属于比例增减对象,因此在确定损失额为1200万韩元的情况下,可以从“甲银行”收回900万韩元。


80多岁出头的K某,2021年1月前往乙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认购了5000万韩元的ELS产品,2024年1月到期时损失已经确定。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乙银行”在说明ELS产品时,存在遗漏部分投资风险的情况,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保管投资劝诱资料、未遵守高龄者保护标准等事实。在营业网点柜台等处,还被追加查明存在个别违反适合性原则及违反禁止不当劝诱规定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K某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适合性原则违反、违反禁止不当劝诱规定等,可适用40%的赔偿比例。再加上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违反投资劝诱资料保管义务,各加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因销售机构因素适用的赔偿比例达到55%。


同时,在投资者考量因素方面,综合考虑▲认购时为超高龄者且销售机构未遵守高龄者保护标准 ▲曾有ELS产品认购经验 ▲无延迟赎回·敲入·损失经历 ▲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等因素,总赔偿比例预计为70%左右。若确定损失为2500万韩元,则可从“乙银行”收回1750万韩元。


④在银行员工推荐下将重大疾病诊断金以存放为目的进行存款的40多岁中段投资者

40多岁中段的全职主妇L某,为了将重大疾病诊断金作为治疗费用进行存放,2021年2月前往丙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首次认购了金额为4000万韩元的ELS产品。2024年2月到期时损失已经确定。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丙银行”在说明ELS产品时,存在遗漏部分投资风险的情况,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未保管投资劝诱资料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适用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20%)、内部控制不完善(通用加重+10个百分点)、违反投资劝诱资料保管义务(+5个百分点)、存在疏忽适合性原则之嫌(+5个百分点)等销售机构因素,可适用40%的赔偿比例。在此基础上,投资者考量因素中,重大疾病诊断金以治疗费用为目的进行存放(+10个百分点)、全职主妇(金融脆弱群体·+5个百分点)、首次投资ELS(+5个百分点)等合计再加10个百分点,可获赔偿确定损失金额的60%。如果遭受了2000万韩元的损失,可从“丙银行”收回1200万韩元。


⑤在证券公司员工推荐下首次向ELS投资1000万韩元的60多岁出头投资者

60多岁出头的M某,2021年3月前往丁证券网点,在证券公司员工推荐下首次认购了金额为1000万韩元的ELS产品,如果今年3月到期,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丁证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延迟交付认购文件、未实施监控电话等问题,在营业网点柜台等处还追加发生了个别违反禁止不当劝诱规定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况。


M某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违反禁止不当劝诱规定和违反说明义务,证券公司需承担35%的责任,再加上内部控制不完善、延迟交付认购文件及未实施监控电话等因素增加的15个百分点,因销售机构因素适用的赔偿比例为50%。在此基础上,考虑到M某是首次进行ELS投资,再加5个百分点,总赔偿比例为55%左右。如果到期后M某确定损失为500万韩元,则可从证券公司获得275万韩元的赔偿。


⑥在银行员工推荐下向ELS投资6000万韩元的70多岁出头投资者(尚未到期)

70多岁出头的N某,2021年4月前往戊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首次认购了金额为6000万韩元的ELS产品。如果在2024年4月到期,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戊银行”在分析投资者风险偏好时,未考虑部分投资者信息内容,构成违反适合性原则;在说明产品时,歪曲部分投资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之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因违反适合性原则及说明义务(适用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30%)、内部控制不完善(通用加重+10个百分点)等销售机构因素,可适用40%的赔偿比例。同时,在投资者考量因素方面,综合考虑认购时为高龄者(年满65岁以上)(+5个百分点)、首次投资ELS(+5个百分点)、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至1亿韩元以下(-5个百分点)等,总赔偿比例预计为45%左右。今后到期后如确定损失为3000万韩元,可从“戊银行”收回1350万韩元。


⑦在银行员工推荐下投资4000万韩元的30多岁中段投资者

30多岁中段的O某,2021年4月前往“己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认购了金额为4000万韩元的ELS产品。如果在2024年4月到期,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己银行”在分析投资者风险偏好时,未考虑部分投资者信息内容,构成违反适合性原则;在说明产品时,遗漏部分投资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未保管投资劝诱资料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因违反适合性原则及说明义务(适用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30%)、内部控制不完善(通用加重+10个百分点)、违反投资劝诱资料保管义务(+5个百分点)等销售机构因素,可适用45%的赔偿比例。同时,综合考虑认购时为30多岁中段、ELS产品认购经验17次、无延迟赎回·敲入·损失经历、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等因素,总赔偿比例预计为45%左右。如果最终确定损失为2000万韩元,可从“己银行”收回900万韩元。


⑧在银行员工推荐后通过智能手机向ELS投资6000万韩元的40多岁投资者

40多岁出头的P某,2021年2月前往庚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了解了ELS产品。随后通过智能手机投资了6000万韩元,今年2月到期时损失已经确定。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庚银行”在说明产品时遗漏部分投资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被确认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问题。


P某首先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可适用基本赔偿比例20%;再根据内部控制不完善及疏忽适合性原则之嫌等项目,各加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因销售机构因素适用的赔偿比例为35%。在非面对面认购的情况下,因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增加的比例为5个百分点,但鉴于P某曾到访网点并在银行员工建议下进行非面对面认购,实质上被视为面对面认购。


此外,尽管没有延迟赎回·敲入·损失经历,但考虑到P某有8次ELS产品认购经验,且认购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至1亿韩元以下,在投资者考量因素部分适用减分,仅扣减5个百分点的赔偿比例。由此,对损失的总赔偿比例为30%左右。如果确定损失为3000万韩元,P某只能从银行获得900万韩元的赔偿。


⑨在银行员工推荐下,非营利公益法人的基金会员工向ELS认购2224万韩元

非营利公益法人Q基金会的一名员工,2021年3月前往辛银行中心,在银行员工推荐下首次认购了金额为2224万韩元的ELS产品。如果在2024年3月到期,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辛银行”在说明产品时遗漏部分投资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未保管投资劝诱资料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适用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20%)、内部控制不完善(通用加重+10个百分点)、违反投资劝诱资料保管义务(+5个百分点)、存在疏忽适合性原则之嫌(+5个百分点)等销售机构因素,可适用40%的赔偿比例。再综合考虑投资者考量因素,如首次投资ELS(+5个百分点)、非营利公益法人(+5个百分点)等,总赔偿比例预计为50%左右。今后如确定损失约为1100万韩元,可从“辛银行”收回550万韩元的损失。


⑩在银行员工推荐下,中小企业员工向ELS认购2亿韩元

根据《中小企业法》属于小企业的R股份公司的一名负责员工,2021年1月前往壬银行网点,在银行员工推荐下首次认购了金额为2亿韩元的ELS产品,2024年1月到期时发生了损失。金融监督院检查结果显示,“壬银行”在说明ELS产品时,歪曲部分投资风险,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之嫌。


在这种情况下,因旧《资本市场法》项下说明义务违反(适用一揽子基本赔偿比例20%)、内部控制不完善(通用加重+10个百分点)等销售机构因素,可适用30%的赔偿比例。再综合考虑投资者考量因素,如首次投资ELS(+5个百分点)、认购金额在1亿韩元以上至2亿韩元以下(-7个百分点)、对金融产品的理解能力(0个百分点)等,最终赔偿比例预计为28%左右。如果损失为1亿韩元,则可从“壬银行”收回2800万韩元。



[香港ELS 赔偿]最高赔偿比例或达70%~80%…各类案例赔偿比例如何?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