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指出,在对外国人执行强制驱逐出境的过程中,如使用国费导致其入境禁止期限被延长,必须通过书面文件等方式,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这一事实。该意见来自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
人权委于13日表示,已向法务部长官转达意见称,针对在执行对外国人的强制驱逐时因投入国费而延长入境管制期限的案件,“应当通过向当事人送达载明相关内容的通知书等方式,制定相当于行政程序法水准的指引,并为此完善相关规定”。
根据向人权委提出的陈情,外国人A某在韩国被强制驱逐出境的过程中,因为在支付机票费用时使用了国费,其入境管制期限从5年延长到了10年。《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强制驱逐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费用。
A某在驱逐执行过程中,仅以口头形式而非书面形式获悉相关说明,此后试图偿还所使用的国费,但其称当局拒绝为其签发签证。由于入境管制期限被延长,A某目前无法与仍在韩国停留的家人见面。
大法院认为,“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事项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延长入境管制期限的通知也不属于可以提起抗告的处分”。
但人权委认为,很难断言在驱逐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利后果属于无需经过行政程序即可处理的事项。同时,人权委指出,出入境当局的口头告知,可能因语言问题而无法被外国人清楚理解,从而未能有效传达。
人权委强调:“口头告知具有一次性这一局限,且外国人可能因语言、文化等原因无法明确理解内容”,“在强制出境时,应充分告知当事人今后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及其依据,使其能够作出适当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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