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变更工程机械用途的公务员,二审仍判实刑
因收受业者请托,非法变更作为供需调节对象的工程机械使用用途或泄露所有人个人信息的公职人员等人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因职务遗弃行为的公诉时效届满而被认定的公职人员部分获减刑,但在一审中被判无罪的后任公职人员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4部(审判长法官 Jung Youngha)1日表示,在针对因涉嫌职务遗弃等罪名被起诉的全罗南道顺天市7级公职人员A(54岁)等4人的二审中,推翻了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原判,改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对在一审中被认定无罪的另一名公职人员B(60岁),二审也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据国土交通部介绍,自2009年起,为调节工程机械供需,对自卸卡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部分营业用工程机械限制新注册。但在已注册工程机械进行新更换时,仅在营业权得以维持的部分例外情况下才允许变更登记。
公职人员A、B自2015年至2018年接受买卖业者请求,在没有营业权依据的情况下,将自用工程机械的用途变更为营业用,并被指控泄露载有工程机械所有人个人信息的登记簿。
二审合议庭认为,A在市交通行政科负责工程机械登记业务期间,虽实施了在无依据情况下变更工程机械用途的职务遗弃行为,但鉴于部分公诉时效已过或事实未被证明,认定一审判决存在违法之处。
合议庭认为,自因职务调整,A自2017年1月起不再从事工程机械登记业务之时起,其职务遗弃罪的公诉时效(5年)开始起算,因此在起诉时间2022年5月时,公诉时效已经届满。
不过,就接替A负责工程机械登记业务的B在一审中被判无罪一事,二审作出了不同判断。二审合议庭认为,B因未以未附注销确认书或工程机械登记原簿为由驳回申请而放弃职务,并且本应在确认相关营业权的注销时间点等情况后再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因此认定其构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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