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政审判裁决认为,向并非法定继承人的儿媳作出追缴曾支付给独立有功者优先顺位遗属的报勋给付金多给部分的决定属于错误。
31日,国民权益委员会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撤销了国家报勋部的相关处分。此前,优先顺位遗属在收到给付金追缴处分后去世,国家报勋部又向其儿媳作出了追缴处分。《关于礼遇独立有功者的法律》规定,应向独立有功者遗属中的一名优先顺位者支付给付金等。但如果领取给付金的人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方法登记,或在领取给付金后其权利自登记时起追溯消灭的,国家可在5年内追缴已支付的给付金。
此前登记为独立有功者优先顺位遗属的亲生子女于2007年去世后,国家报勋部依职权将被确认系独立有功者子女的A某指定为优先顺位遗属,并向其支付给付金等。然而,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定A某与独立有功者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国家报勋部遂取消其独立有功者优先顺位遗属登记,并对此前支付给A某的给付金作出追缴处分。
A某于2022年去世,三个月后,其作为继承人的儿子也去世,国家报勋部于是向A某的儿媳B某作出给付金追缴处分。对此,B某提出行政审判请求,称“A某所领取的给付金属于免于返还的情形,国家报勋部的处分违法且不当”。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裁定,B某并不属于“给付金等领取人的继承人”,因此认定国家报勋部的处分违法。
Park Jongmin国民权益委员会副委员长兼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长表示:“即便追缴支付给不具备资格者的给付金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但对并非法定继承人的人作出追缴处分,有违宪法上的自我责任原则”,“今后也将更加努力,防止因违法、不当案例侵害国民权益”。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