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出纳侵吞公司11亿公款挥霍于出国旅游和皮肤科
水原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6年
8年多时间共挪用资金571次
一名四十多岁的出纳在八年多时间里侵吞公司资金11亿韩元,将其挥霍在海外旅行费用和皮肤科治疗等个人用途上,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28日,水原高等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Park Seonjun、陪席法官 Jeong Hyeonsik、Kang Youngjae)表示,驳回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挪用公款)等罪名而被起诉的A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的原判。
A某在京畿道城南市由被害人B某经营的一家通信用部件批发零售公司和一家电子部件进出口公司担任两家公司的出纳负责人期间,被指控以将公司法人账户中保管的资金转入自己或其母亲名下账户等手法进行挪用。他因被控自2014年2月至2022年8月、8年多时间里共计571次侵吞约11.7亿韩元而被移送法办。
据悉,A某进入公司时起就处于信用不良状态。他负责管理法人账户和资金支出业务,自入职不久便开始伸手侵占公司资金。经查明,他将挪用来的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信用卡贷款,以及海外旅行费用、皮肤科治疗等奢侈性支出和个人生活费。为掩盖自己的挪用行为,他不在会计程序中反映挪用金额,而是在账面上将余额记载为高于实际余额的金额,并据此获得支付审批,以这种手法实施犯罪。
合议庭指出:“被告在被害公司担任出纳期间,约8年6个月里挪用公司资金约11.74亿韩元,大部分用于奢侈性生活开支,从其为隐匿犯罪所得而篡改账簿等犯罪手法和内容来看,犯罪情节恶劣”,“在原审判决宣告之后,未见有任何足以改变量刑的情况”,从而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另就量刑理由表示:“原审的量刑是在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内作出的,并不显得过重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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