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所得税征收处分无效之诉原告败诉判决
“出借名义系与实际经营者合谋进行逃税的行为”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无法认定税务机关向仅出借自己名义给公司的“挂名代表”征收综合所得税的处分无效。


借名“挂名社长”被征收所得税…法院:“并非无效”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近日在A某起诉城南税务署长、请求确认综合所得税等征税处分无效一案中,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A某自2018年起至2019年停业之日为止,一直在税务机关登记为B股份公司的代表人。由于B公司未申报法人税,城南税务署根据法人税推计决定,于2021年9月向该公司代表人A某分别征收2018年度综合所得税1.23亿韩元、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4400万韩元。


所谓法人税推计决定,是指在公司未申报法人税的情况下,将法人的推计所得视为法人代表者的所得,并向该法人代表者征收所得税。


对此,A某一方主张称:“我只是应公司实际经营者C某的请求出借名义的挂名代表,仅是受雇于C某的临时工人”,并称“本案处分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违法且瑕疵重大,属于无效”。


但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判示:“名义出借是一种在与实际经营者合意下助长逃税的行为,从外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因此,除非存在特别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将营业名义人视为实际经营者进行课税。”


合议庭接着指出:“以该事实关系与实质不符为由,主张应向非营业名义人的另一实际经营者课税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合议庭还判示:“本案系因公司未申报法人税而进行推计决定,并预定向代表者课税;A某自2018年起至2019年停业之日为止一直登记为公司代表人;A某承认曾向C某出借名义,且看来对承担税法上的责任关系具有容忍意思。综合上述情形,不能认为本案处分构成无效事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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