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开不涉及个人私生活和隐私领域的资料不构成对自由的侵害”

法院就与基础生活保障补助金骗取领取嫌疑相关、由地方自治团体所进行的调查内容作出判决,认为凡不属于《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不予公开信息的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法院:“江南区政府须公开除非公开信息外的违规领取调查资料”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24日表示,在民怨人A某针对首尔江南区厅长提起的信息公开拒绝处分取消诉讼中,作出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A某于2021年1月左右,以怀疑B某根据《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骗取领取基础生活保障补助金为由,向“国民申诉门户”进行了举报。次年2月,A某又向国民权益委员会就类似内容再次举报,但经过两次调查,江南区厅均得出“并无骗取领取事实”的结论。


此后,A某向江南区厅申请公开与案件调查相关的资料,但江南区厅以“可能侵害隐私或自由”为由拒绝公开,A某遂提起诉讼。


合议庭认为,包含与基础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相关内容、被举报人所参与的营业场所信息,或被举报人的财务、消费状况等信息的资料,存在侵害隐私秘密的忧虑。不过,A某向江南区厅申请的关于B某社会活动的相关资料、腐败举报案件处理请求、与涉嫌骗取领取者举报相关的核实调查请求等,则应当予以公开。



合议庭判示称:“(A某所要求的部分资料)并不包含关于个人私生活或隐秘领域的内容,即便公开,也难以认为会达到侵害隐私秘密或自由的程度。”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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