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对物价波动风险较为脆弱的中小型船舶行业负担,韩国公共采购厅决定改革“陈旧监管”。


公共采购厅在17日召开的紧急经济部长会议上公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公共船舶发注制度改善方案》。


改善方案包括:▲改进考虑船舶建造特性的合同金额调整方式 ▲为减轻投标人价格负担而改进价格评估方式 ▲明确投标参与主体之间的瑕疵责任认定及分担 ▲整顿政府一方居于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特别约定等内容。


◆为缩小物价上涨风险而变更“合同金额调整方式”=据公共采购厅介绍,船舶合同从建造到交付通常需要3~4年,是一项长期持续的项目,其物价上涨风险相对其他产业领域更大。


即便如此,船舶行业由于建造船舶所需品目繁多,在举证物价变动方面也面临困难。以实际案例为例,建造一艘100吨级警备艇所需的材料类型多达1300余种。


为改善这一情况,公共采购厅决定将因物价变动进行合同金额调整的方式,从现行的“品目调整率”转为“指数调整率”。


按品目调整率进行调整时,需要对构成合同金额的所有科目价格涨跌进行“个别”计算,从而得出涨跌金额及涨跌率。


与此不同,指数调整率是将构成合同金额的科目按“类型”进行整理,编组为若干科目组,然后以各科目组对应的生产者物价基本分类指数为基准,计算物价涨跌率。


后者相比品目调整率方式,更易于算出调整率。尤其是对于构成合同金额的科目数量众多、调整次数频繁的船舶行业现实情况,更具适用优势。


公共采购厅计划在转为指数调整率的同时,制定“按船舶规模与类型划分的科目指数标准方案”,并提供给船舶行业和需求机构,以便能够根据物价变动迅速调整合同金额。


◆对建造方单方面不利的“陈旧监管”将被革新=还将推进一项措施,即在适格性审查中的投标价格评估过程中,排除投标人(建造方)无决定权的“属于主要设备的价格”。


此前,船舶需求机构通过“设备选定委员会”选定主要设备,从而事实上已经确定了设备价格,再将这些主要设备与船舶建造捆绑,进行一体化发注。


此时,作为投标人的建造方,为了中标,通常会以接近最低中标率(88%)的投标价格(设备价格+建造费用)进行投标。由此形成一种结构:建造方必须承担固定设备价格与中标率差额所造成的负担。


但今后,公共采购厅表示,将在价格评估时排除由需求机构(设备选定委员会)已经确定的主要设备价格,仅以船舶建造费用为基准进行价格评估,从而减轻建造方在设备价格方面的负担。


◆明确责任归属,实现船舶瑕疵的“快速修复”=改善方案还包括减轻因船舶出现瑕疵而由建造方承担的负担。此前,即使建造方并未参与船舶设计、主要设备选定及价格决定,一旦船舶出现瑕疵,也必须承担总括性责任。


为此,公共采购厅计划今后将在设计合同中反映“瑕疵责任分担原则”,并由需求机构、设备供应商、建造方、设计公司联合组成“瑕疵联合应对小组”,共同查明瑕疵发生原因。


需求机构承担“统筹与协调”职责,设备供应商在“主要设备发生瑕疵时承担责任”,建造方承担“设备安装及联动所产生的责任”,设计公司承担“基础设计与详细设计错误导致的瑕疵责任”。通过分别明确这些责任,实现对瑕疵的快速修复,并通过相关方之间的事前、自主协调,达到预防法律纠纷的效果。


此外,公共采购厅还计划通过删除以发注机构为中心的“不公平特别约定”和制定标准合同条件等措施,改善公共机构居于优势地位的发注惯例。


公共采购厅厅长 Kim Yunsang 表示:“本次改善方案的重点在于革新和破除一直以来给中小型船舶建造行业带来负担的不合理因素。今后将努力使政府与民间在平等地位上保持合作与均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公共船舶发注与合同制度。”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厅每年签订的公共船舶合同规模平均约为5500亿韩元,涉及警备船、渔业指导船、海洋调查船等20余种船舶。


最近3年间签订的全部公共船舶合同规模为98件、约1.4万亿韩元。其中,海洋水产部和海洋警察厅被视为主要需求机构,两者合计占全部合同金额的80%(约1.1225万亿韩元)。


向需求机构供应公共船舶的国内中小造船企业共计123家(以制造登记为准)。



这些企业在最近3年间承接的合同规模为86件、约6900亿韩元,占全部件数的88%、金额的49%。之所以能出现这一结果,是因为100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被列为“中期竞争产品”,只有中小造船企业可以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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