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兵基地同届施暴军人狡辩称“海外驻地不是军事实体”[瑞草洞法说]
对比自己小7岁的同袍持续殴打后和解,辩称“海外派兵地不是军刑法上的军事基地,应适用‘须害人请求才可处罚的犯罪’规定”,法院:海外基地也属军刑法上的军事基地
2019年入伍的二等兵 Lee某(27岁)与A某(20岁)作为同期在同一部队相识。比A某大7岁的Lee某持续欺凌他。Lee某以“抱着胳膊看电视”“坐着挡住电视”“回答不利落”等各种理由,多次用拳头殴打A某的腹部和前臂,甚至掐他的脖子。这种殴打行为在他们一同被派往非洲南苏丹重建支援团Bor基地(韩光部队)时也一直持续。韩光部队是根据联合国(UN)的请求,自2013年起派遣的以工兵为主、约300人的部队。
同僚们无法再袖手旁观A某的痛苦,便举报了Lee某,因此Lee某被移送刑事审判。一审在军事法院进行,Lee某被判罚金50万韩元。军法官表示:“军内暴力犯罪会降低全军的士气和战斗力,扰乱军纪。被告虽然与受害者是同期,却持续欺凌并殴打比自己小7岁的受害者”,“即便在他国执行海外派兵这一重大任务期间也实施了殴打行为。”Lee某辩称“只是单纯的玩笑,并非真正的殴打”,但未被采纳。
在首尔高等法院进行的二审审理过程中,Lee某强调称:“已经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受害者也表示不愿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主张:“根据《军刑法》相关规定,在‘军事基地’内殴打军人应当受到处罚,但这里所称的军事基地并不包括‘海外派兵地区’。”其逻辑是:一般《刑法》上的暴行罪属于非告诉乃论的“须受害者明确表示愿受处罚方可追诉的犯罪”,若受害者不愿则不能处罚,而作为海外派兵地区的韩光部队并非军事基地,因此应适用一般《刑法》而非《军刑法》,自己并非处罚对象。
但二审合议庭驳回了Lee某的上诉,称“不能适用非告诉乃论犯罪的规定”。合议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所谓军事基地,无论其位于国内还是国外,均指‘大韩民国国军的军事基地’”,“韩光部队是经国会同意派遣的大韩民国国军部队,为驻扎在任务区域而设立的基地,以大韩民国预算为基础运营,并由大韩民国国军官兵管理。不能接受被告关于不能将其视为军事基地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便为执行军事作战而设立的基地位于大韩民国领土之外,但从其是履行兵役义务、要求严格的上下级服从秩序和长期营房生活的场所这一点看,与大韩民国其他国军军事基地并无区别。
大法院也认为上述判断是正确的。根据11日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Junghwa)近日作出判决,称“二审判断中并不存在对《军刑法》上军事基地含义的法律适用错误”,从而最终维持了对Lee某的有罪判决。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