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27日撤销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此前二审法院以妻子涉嫌为了获取丈夫财产和死亡保险金等利益,给丈夫喂食、饮用掺有尼古丁原液的食物和水将其杀害的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30年。最高法院认为,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妻子通过让丈夫摄入尼古丁实施杀害,且对妻子的杀人动机也存有疑点。


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为法官 Noh Jeonghee)当天在审理被控杀人及利用计算机等实施诈骗罪的A某上诉案时,驳回了检方就二审无罪部分提起的上诉,但接受了A某的上诉,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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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就发回重审的理由说明称:“在杀人指控的公诉事实中,原审认定被告将掺有尼古丁原液的冷水递给被害人并让其饮用,从而将其杀害的部分有罪成立,该判决误解了刑事审判中对证明程度的法律要求,未尽必要的审理,或违反逻辑与经验法则,逾越了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从而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属违法。”


合议庭表示:“就有罪部分而言,所提出的间接证据难以被认为足以构成支持公诉事实的积极证据,仍然存在足以使人对有罪确信犹疑的问题,而且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审理在看来是可行的,在此情况下难以维持原审结论不变。”


合议庭与下级审不同之处在于,认为对死亡丈夫的尸检结果和鉴定意见等,仅在证明被害人死因为急性尼古丁中毒,以及可以推定丈夫在前往急诊诊疗中心之后经口摄入了大量尼古丁这两点上具有证据意义,但不能据此认定“是A某在冷水中掺入尼古丁原液并让丈夫饮用”的公诉事实已经得到证明。


此外,合议庭还认为,就杀人动机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审理,才能判断维持婚外情关系或经济目的是否足以构成充分的杀人动机。


A某被控于2021年5月分三次给丈夫B某喂食、饮用掺有尼古丁原液的米糊饮料、白粥和水等,致其死亡而被起诉。还有一项指控是,丈夫死亡后,为筹措与情夫同居住房的保证金,她使用丈夫名义的手机贷款300万韩元,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A某于2008年在水原结识当时经营日式餐馆的B某,并于2010年5月与其结婚,2014年生下儿子。自2015年起,A某与丈夫和儿子一起在华城生活。2018年,她在某志愿团体聚会上结识C某,并开始交往,一直维持到案发时。


自2020年前后起,A某让C某在自己经营的手作工坊内同吃同住,还曾一同前往日本旅行3次。案发后对A某手机进行取证,结果显示,从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8月2日,两人平均每天互发194条KakaoTalk消息。B某在被杀约两个月前的2021年3月14日前后,得知妻子与C某的婚外情后,为引起妻子关注,曾发送暗示自杀的短信并闹出自杀风波,但A某并未结束这段婚外情。


据检方称,平时吸电子烟的A某,于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某烟草制品销售店分5次共支付40.7万韩元。调查过程中,店主供述称,A某一开始购买的是装在塑料容器中的液态尼古丁,后来主要购买装在盒子里的AP尼古丁产品。店主还表示,应A某要求,虽属违法行为,但曾额外添加约5滴尼古丁原液。


用于电子烟的尼古丁溶液是将尼古丁原液稀释制成,而尼古丁原液是一种毒性极强的物质。市面流通的液态尼古丁,尼古丁含量在2%(20毫克/毫升)以下,卷烟的尼古丁含量通常在1.6%至2%(16至20毫克/毫升)左右,但通过网络等非法渠道流通的尼古丁原液纯度在99%以上,含有每毫升990毫克的尼古丁。


2021年5月26日早晨,A某在丈夫B某上班前,给他吃了加入蜂蜜和牛奶的米糊饮料及汉堡。B某上班后打电话诉说腹痛,A某明知米糊中加入的蜂蜜并未变质,却仍以“蜂蜜的保质期只到2016年,真对不起”之类的话语安抚丈夫,使其以为是因为变质的蜂蜜导致腹泻。


检方认为,A某在米糊饮料中掺入尼古丁原液让B某饮用,但B某仅出现烧心等症状并未死亡,于是她在当晚趁B某因胃部不适拒绝进食,给他煮了白粥并加入尼古丁原液让其食用;即便如此B某仍未死亡,A某遂于次日2021年5月27日凌晨1时30分至2时之间,让B某饮用掺有大量尼古丁原液的冷水将其杀害,并据此提起公诉。


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将B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急性尼古丁中毒。尸检结果显示,B某胃内容物中检出大量尼古丁,其血液中的尼古丁含量达到致死浓度。该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称,推定B某的死亡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30分之间。


一审合议庭对检方大部分公诉事实予以有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30年。


一审法院认为,A某在维持与C某的婚外情过程中,很可能认为甚至闹过自杀风波的丈夫B某成了障碍;结合当时经济困难的状况,可认定B某的财产、死亡保险金等经济目的构成充分的作案动机;而在儿子出生后已戒烟的B某体内检出大量尼古丁成分,其原因难以在“尼古丁经口摄入”的可能性之外找到其他解释。


A某在庭审中否认指控,提出B某可能自行结束生命的主张,但未被采信。


一审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分三次递给被害人的食物中均含有尼古丁,被害人系因饮用了被告最后递上的掺有尼古丁的冷水而死亡,这一认定是合理的。”


在量刑方面,一审法院指出:▲A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维持婚外情,为获取丈夫死亡所致的死亡保险金等利益,有计划地让丈夫食用含尼古丁原液的食物将其杀害,之后又以死者名义贷款并侵吞贷款资金,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谴责可能性极高;▲死亡的丈夫一直为家庭付出,包括替A某偿还贷款债务、额外打工等,却因A某的有计划犯罪而在留下深爱的幼子后结束生命;▲曾是一家之人的A某亲手夺走了B某父亲的儿子,使其终身留下难以治愈的伤痛;▲更重要的是,因母亲的犯罪而失去父亲的年幼儿子,在今后成长过程中将面临的冲击与痛苦难以想象。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有必要在长期与社会隔离的状态下,让其怀着真诚忏悔与赎罪之心生活下去”。


二审则对一审认定有罪的公诉事实中,关于让被害人饮用含尼古丁原液的米糊饮料和白粥部分作出无罪认定,撤销一审判决;但对掺有尼古丁原液的冷水致死的指控维持一审有罪判断,并同样判处有期徒刑30年。



在量刑方面,二审合议庭沿用了与一审相同的量刑理由,并表示:“尽管如此,被告至今在本院仍一贯否认杀人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判处重刑是理所当然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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